第一百八十九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相关刑法内容
第一百八十九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近似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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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概念
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违反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的票据进行承兑付款,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行为。本罪是1997年制定现行刑法时新增设的罪名。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