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ー,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相关刑法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ー,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概念是什么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客体包括什么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互联网犯罪具有跨地域性,行为人利用网络可以在短时间内组织不特定人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或者针对不特定人群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大量案件仅能査实行为人在网络上实施联络或者其他活动,对于分布在不同地点的人员、在网络下实际实施的各种危害行为,很难查实。而且网络犯罪的被害人往往也分布比较分散,对被害人及其被害的具体情况,也难査证属实。因而需要将处罚前置,以适应惩治犯罪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