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常用刑法内容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罪名概念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属于我国刑法中的扰乱公共秩序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客观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变造”,是指用涂改、涂抹、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改制,变更其原来真实内容的行为。“买卖”,是指以金钱为交换条件,非法购买或销售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 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相关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