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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防责任事故罪有关的罪名 问法网律师对消防责任事故罪相关罪名有如下观点: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以上就是问法网律师提供的关于消防责任事故罪相关罪名的内容,有什么不理解的可以在线留言咨询或者拨打4006064626电话咨询。 消防责任事故罪概念 所谓的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行为人在生产生活过程中违反了消防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在经消防监管机构的通知之后,仍然不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我国1979年的刑法并未对该罪进行规定,在1997年制定现行刑法时对该罪名进行了规定。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消防工作是全民同火灾作斗争的事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的安定,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我国对消防工作实行严格的监督管制,专门制定了消防法,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等消防法规,其中规定,我国消防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实施监督,县以上公安机关设置消防监督机构,消防监督机构发现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及时向被检查的单位或居民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被通知单位的防火负责或公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将整改的情况及时告诉消防监督机构。每个单位和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规,认真搞好消防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而有些单位和公民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因而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严重破坏消防监督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带来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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