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协助组织卖淫罪有关联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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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罪罪名概念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行为人在组织卖淫活动之中从事协助工作,即在组织卖淫的过程中起帮助作用,构成犯罪的行为。
协助组织卖淫罪罪名变迁
1997年12月16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以下简称《罪名规定》)将组织卖淫的帮助行为从组织卖淫罪中分离出来,确定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协助组织卖淫罪。实际上,对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进行“切分”的规定沿革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9月4日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缥娟的决定》(以下简称《严禁卖淫缥娟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年12月11日印发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缥娟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两高解答》)协助组织卖淫独立成罪的司法实践也己经有近20年的历史。 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358条第3款修改为:“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协助组织卖淫罪构成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