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相关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罪名定义
所谓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相关人员在从事生产的过程中,所应用的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或者在不符合国家对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生产活动,由于生产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安全条件不符合规定而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以及造成其他严重的危害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行为。本罪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进入刑法的,在1979年制定刑法时,并没有规定该罪名,在1997年制定现行刑法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中国的发展,重大劳动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因此在制定1997年刑法时规定了这一罪名,并在后续的刑法修正案中对其进行了修改补充规定。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客体有哪些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安全。生产安全重于泰山,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风险社会已经来临,在生产过程中,先进的生产工具和科学技术的运用,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随处可见的风险,在生产过程中稍不注意会发生重大事故。如果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或者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随时都有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刑法必须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进行规制,以保障各行各业的生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件辩护词推荐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查阅了相关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经过刚才的庭审调查,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对本案发表辩论意见如下:首先、辩护人对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及其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不持异议。现仅对量刑情节简述如下:其次、被告人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一、酌定情节方面,就本案被告人的犯罪罪因及过程、主观恶性方面: 1、被告人在08年9月份接手该采石场,之后,被告人用人力或铲车在原塘口内开采页岩及渣土。被告人在开挖期间已经意识到山上的石块有滑落的可能,于是经常提示他人注意安全并亲自到山上用撬棍将已经活动的石块撬开,尽量避免险情的发生。虽然最终不幸发生了该起事故,但被告人在开挖期间能够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该起事故主要是被告人对危险估计不足所致,主观上无犯罪恶意。被告人也对该起事故深表愧疚和歉意。2、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忠厚老实、认罪态度积极且无前科。本案案发时,被告人能够及时拨打110、120紧急抢救被害人,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此案,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案件过程。二、法定情节方面。被告人在案发后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符合自首的要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再次、被告人能够从民事方面尽力补偿被害人家属受到的伤害。针对被害人家属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被告人能够竭尽全力对被害人家属予以补偿,并已经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最大程度减轻对被害人家庭造成的伤害。综上,被告人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良好,并有自首情节,对原告的附带民事请求也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受害人亲属的谅解,故请求人民法院能够以惩罚和教育相结合为原则,依法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