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相关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ー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ー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 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义是什么
所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生产销售产品的过程中故意的掺杂、掺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上述产品销售的数额达到5万元人民币以上,构成犯罪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商品的生产者以及商品的销售者,在产品生产、销售的过程中,掺杂、掺假一次,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且销售的金额达到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行为。这里的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所谓以假充真是指将不具有某种效用的物品冒充为具有某种效用的物品。所谓以次充好是指将低等级的物品冒充为高等级的物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将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冒充为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特定的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非法经营活动主要包括: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 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学者认为“两罪可能形成牵连关系(如行为人非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并且在这种物品中掺杂、掺假等)或想象竞合关系(如行为人销售他人制造的伪劣的专营、专卖物 品),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牵连犯或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即从从重处罚。”笔者认为,从本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上看,本罪完全被非法经营罪所包含,属于法条竞合的一种,即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本罪是特别法,非法经营罪属于普通法,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于同时构成二者的情况,应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此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注意区分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凡是符合本罪主客观方面特征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具体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