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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ー干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毒品罪常用刑法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ー干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定义 非法持有毒品罪,顾名思义就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持有毒品的行为。具体来看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的规定,明知道是海洛因、甲基苯丙胺、鸦片等可以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等,而非法的持有,且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数量较大的标准的行为。如行为人张三为了吸食而购买甲基苯丙胺50克于家中藏匿,后被其女儿发现之后,向公安机关举报,在本案中张三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达到50克,已达到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起刑标准,因此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本罪在1979年制定刑法时进入刑法,从其历史渊源来看,其来自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进度决定》。 非法持有毒品罪客观方面 从本罪的客观方面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三项特征,第1项特征是非法持有毒品,这里的非法是指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我国刑法第97条的规定,国家有关规定是指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以及国务院所制定的行政法规,也有观点认为此处的“非法”所违反的法也包括部门规章等。第2项特征是持有毒品,这里的持有应当做广义的理解,包括所有、占有、占有辅助等行为,这里的占有不光包括行为人自己的占有,也包括在他人辅助之下的占有。第3项特征是指持有毒品的数量达到较大的标准,按照刑法的规定,这里的较大标准是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鸦片20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案件辩护词推荐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颐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XX的委托,指派本所王XX、郝兴利两位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了被告人,并参加了庭审,在此基础上,辩护人已基本了解案件事实,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辩护人对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性质不持异议。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最高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而本案的事实是:2011年3月31日,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被告人于X给被告人赵XX打电话说要购买冰毒,被告人赵XX于4月1日凌晨在前来送冰毒的过程中被抓获。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XX的行为应当属于“犯意引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最高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因自己吸食而非法持有毒品27克(黄色晶体),因犯意引诱而持有20克毒品(白色晶体),属于《座谈会纪要》中的“数量引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情节。本案因特情介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一般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也不易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通过辩护人在庭审中当庭对被告人的发问,证实被告人是因身体健康原因而非法持有毒品,被告人持有毒品是为了减轻身体病痛,因此,从被告人持有毒品的原因、动机、目的等情节,都可以反映出被告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减轻处罚。从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可以看出,被告人对于自己的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坦白认罪;庭审中,被告人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也是当庭自愿认罪;根据《刑法》以及最高院印发的《人民法院最高量刑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本案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第一,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50克以下,应当对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量刑符合适用缓刑的标准。第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第三,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表示会牢牢记住此次的教训,改过自新;同时被告人一再强调,自己的身体状况很差,恳请法庭能够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两位辩护人也发现被告人走路时不能直腰,脸色苍白,身体状况很差。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虽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但依据最高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被告人具有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同时,纵观本案的全部案情,被告人也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最后,辩护人希望合议庭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本着法治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精神,贯彻“宽严相济”、人性化、轻缓化的刑事司法政策,对被告人从轻判处,适用缓刑。山东颐海律师事务所王xx郝兴利律师2011年8月5日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最新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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