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罪常用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罪类似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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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罪名定义
非法行医罪是指并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非法从事医务工作,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罪罪名变迁
在中国,从奴隶制社会到封建社会中晚期,法律上通常都对医师的过失责任有相当详尽的规定,但政府对医师的管理一直都仅停留在其业务的内容和结果上,而对医师的资格并没有形成一套准入制度。因此,只有良医和庸医之分,而没有医师与非医师之分,从而也就谈不上非法行医。元朝的法律在首次对非法行医作了禁止性规定,即:“今后凡有村野说谎、聚众打当、行医不通经书、不著科目之人,尽行禁断,庶免亡行针药,误人性命。”及至近代,清末颁布的《大清新刑律》借鉴了当时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刑事立法的经验与成果,包括有关医疗犯罪的规定,其分则第二十五章妨害卫生罪中第三零八条规定了非法行医的刑事责任:“未受公署之允准,以医为常业者,处五百元以下罚金。”在后来的民国时期,不论是孙中山还是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都对这方面的规定,没有作出什么变动。 新中国成立后,第—部刑法典一—1997年刑法典并没有规定非法行医罪。在1996年10月10日的刑法修订草案中第一次出现了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单处或并处罚;造成病人残废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依照伤害罪的规定处罚。”在此以后的四次修订草案中,对非法行医罪的规定基本保持了原貌,直至1997年3月13日的修订草案有关的非法行医罪的条文演变为现行条文。二、非法行医罪构成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