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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ー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条文 第一百ー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投放危险物质罪相关的罪名 问法网律师对投放危险物质罪相关罪名有如下观点: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以上就是问法网律师提供的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相关罪名的内容,有什么不理解的可以在线留言咨询或者拨打4006064626电话咨询。 投放危险物质罪概念是什么 所谓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行为人明知道其投放的是有毒害性的或者有放射性的物质,或者是传具有传染性的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仍然投放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从本罪的历史沿革来看,有本罪具有自然犯的性质,因此在1979年制定刑法时便作了规定,在1997年制定现行刑法时,将该罪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内,且增加了犯罪行为的类型。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侵害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本罪表现为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投放于公共的饮用水、出售的食品等特定物品中的行为,而且只要该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既遂;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则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有放射性的废物、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而且该行为必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只能以自然人为主体;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方面不同。本罪出于故意;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则出于过失。四、罪与非罪的界限 要认定本罪,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不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则不构成本罪。 2、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该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严重损害后果。或者已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如果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不构成本罪。五、投放危险物质罪罪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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