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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臧轻或者免除处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通用刑法规定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臧轻或者免除处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义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行为人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却以转移财产、逃匿的方法,拒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然拒不支付,不支付的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犯罪行为。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客体有哪些 本罪的客体是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广大的劳动者为我国经济的腾飞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保障劳动者及时获得劳动薪酬是我国重要的民生工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就是为了使劳动者能够及时获得劳动报酬,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的打击,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 本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1、犯罪客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直接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客体是劳动者享有的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非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也非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挪用资金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擅自动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挪用人是将资金挪作他用且是暂时获得资金的支配权;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两种行为方式,加上数额较大,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 3、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践中主要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物资购销人员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企业的厂长、经理、会计、物资购销人员,以及其他单位的领导或财务人员等。单位不可能构成本罪。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单位。笔者认为两罪的主体中自然人部分也存在差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中自然人范围比挪用资金罪的更为广泛。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其所在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自己无权擅自使用,挪用必将违反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纪律,并对本单位以及本单位有关的人员的利益造成损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不仅包括直接故意还包括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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