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玩忽职守罪相关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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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概念是什么
所谓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玩忽职守,以致造成了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或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其他重大的利益损失。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拒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也包括不能够正确地履行职责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案例分析
刑法第397条对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行为没有作具体描述,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一般都认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行为人是否对自己的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应视其具体职责而定。根据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现状,职责可以分为两种:一是限定性职责,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二是概括性职责,是指没有被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但是根据我国宪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 2010年3月15日20时30分,新密市东兴煤业有限公司主井西大巷第一绕巷发生电缆着火事故,当班入井31人,25人被困。经过5个多小时的全力营救,6人安全升井,25名矿工遇难。 2010年12月6日,记者从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获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2010年“3·15”重大煤矿火灾事故中,8名渎职官员王洪涛、朱东辉、岳绚峰、田松涛、朱新宪、张建涛、范建朝、魏朝平,因构成玩忽职守罪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均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刑。其中被告人王洪涛、朱东辉、岳绚峰被判处拘役3个月,被告人田松涛、朱新宪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其余3被告人均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