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概念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商业银行、期货经纪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违背其受托义务,违法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侵害的社会关系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我国法律规定的金融管理秩序,以及委托管理财产的客户的财产权益。根据我国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等的规定,商业银行、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接受他人的委托,从事相关业务。而相关的受委托的金融机构,应按照委托合同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管理义务,从事相关的投资活动。如果这些金融机构违背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的相关规定,背信运用受委托的财产,不但会破坏金融秩序,而且会损害客户的财产权益,因此对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达到情节严重的行为,必须予以严惩。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第四十条[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