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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ー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常用刑法内容 第二百五十ー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有关的罪名 问法网律师对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相关罪名有如下观点:侮辱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以上就是问法网律师提供的关于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相关罪名的内容,有什么不理解的可以在线留言咨询或者拨打4006064626电话咨询。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概念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强制手段非法干涉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干涉破坏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或者强迫少数民族改变风俗习惯,达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本罪是1979年刑法规定的罪名,在1997年制定现行刑法时保留了该罪名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作为国家方针政策执行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上述行为,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触犯刑法的,应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与危害程度,以其他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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