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ニ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删去本条内容)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ニ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集资诈骗罪常用刑法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ニ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删去本条内容) 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ニ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集资诈骗罪罪名定义
所谓集资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非法进行集资,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强调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集资行为,但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按照本罪定罪处罚。
集资诈骗罪侵害的社会关系
本罪的客体是金融秩序以及被骗者的财产权。也就是说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金融秩序,即行为人通过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了金融秩序。本罪的次要客体是被骗者的财产所有权,即行为人通过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骗者的财产权因此受到侵害。
集资诈骗罪和伪造、变造型犯罪的竞合
在集资诈骗罪中,行为人往往会采用各种各样的欺骗手法,甚至是犯罪行为来达到其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当行为人采用制作虚假的证明文件、印章等方法来实施集资诈骗时,就同时触犯了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和集资诈骗罪,对于此二罪的关系应该如何认定呢?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与集资诈骗之间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因而属于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为实施一个犯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其基本特征是:须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两个以上的行为须触犯不同的罪名。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处断。因此应以集资诈骗罪从重处断。问题是,如果行为人出于集资诈骗的目的实施了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行为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着手实施骗取集资款的行为,或者虽然着手实施集资诈骗行为,但没有骗取到集资款的,应当如何认定?是以集资诈骗罪的预备或未遂论处,还是以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论处,人们意见不一。我认为应具体分为两种情况分析:第一,关于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行为后,由于意志以外原因尚未着手集资诈骗行为的认定。这种情形属于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既遂与集资诈骗罪的预备发生竞合。犯一罪(主行为),其方法行为触犯他罪名,如果仅有方法行为而尚未着手实行行为的犯罪时,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依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由于行为人尚未实施集资诈骗行为,仅有伪造、变造行为,故构成想象竞合犯关系,应比较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既遂与集资诈骗罪的预备之间何者为重罪,然后择一重处断。第二,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行为后,已经着手集资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认定。这种情形属于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既遂与集资诈骗罪的未遂发生竞合,构成牵连犯关系。至于以何种标准决定既、未遂的形态,则取决于牵连犯中的重罪,因为“从一重论处”,重罪既遂,牵连犯是既遂;重罪是未遂,牵连犯也是未遂。至于对“重罪”的确定标准,不能仅仅根据刑法规定的该罪的法定刑轻重,还要考虑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来确定该罪的刑罚,进而决定何者为重罪。六、集资诈骗罪犯罪形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