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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执行公务是指在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时,有人以暴力、威胁、恐吓、侮辱、诬陷、损毁设备器材等手段,阻止、干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
阻碍执行公务是指在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时,有人以暴力、威胁、恐吓、侮辱、诬陷、损毁设备器材等手段,阻止、干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罚款。 总之,阻碍执行公务是违法行为,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时,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正当执法的顺利进行。 妨害公务罪保释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可以决定取保候审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但是在执行时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分离,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特点。既照顾了不同机关的职能,保障取保候审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不同机关的相互制约。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具体来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如下几项情况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第一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以及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这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也比较小,可能被判处的刑罚较轻,因而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第二项,犯罪嫌人被告人虽然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是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并无社会危险性。 第三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患疾病或者怀孕,并且对他们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不会发生社会危险。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犯罪的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高,但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情况,适用取保候审更适宜,适用取保候审无社会危险而且又有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必要的便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第四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羁押期限届满,但刑事诉讼程序并未进行完毕,仍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必要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这主要是考虑到了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便宜性以及保障人权的需要。一方面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另一方面,刑事强制措施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如果继续羁押,势必有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因此在上述两方面的考虑之下,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适用逮捕等强度更高的刑事强制措施的条件,但是因为逮捕的期限已经用尽,必须变更刑事强制措施而变为取保候审。 禁止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况: 应当注意的是,对于上述前两项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况而言,存在下述特殊情况的严禁适用取保候审。即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累犯的情节,或者是犯罪集团的主犯,或者有可能以自伤、自残的方法来逃避侦查,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是严重的暴力犯罪或者其他严重犯罪,如行为人实施的是抢劫、强奸、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严重的暴力犯罪的,绝不能够根据取保候审的前两项条件来适用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方式: 取保候审包括保证金保证与保证人保证两种方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财保与人保。 第1项财保: 也就是缴纳保证金的保障方式。一般来说保证金最低应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当然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可以在500元以上确定保证金的金额。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并没有上限的规定,可以再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经济状况的前提条件下,来具体的确定保证金的金额。保证金金额没有上限,可以便宜的根据被告人的个人经济状况确定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障取保候审保证金保证的有效性。保证金应当一次缴纳,必须使用人民币这一币种,同时应将保证金存入到执行机关所指定的取保候审保证金缴纳的专门账户中。 第2项人保: 取保候审一般应当采取保证金保证。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不好,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是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宜采取保证金保证的方式的状况的,可以采取保证人保证的方式。 保证人资格: 为了保障取保候审的有效性,对保证人保证中的保证人有着严格的要求:一般来说保证人应当有1至2人;同时保证人应当和本案没有任何牵连,保证人还应当有能力来履行保证义务,以保证取保候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保证人必须享有完全的政治权利,同时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保证人也应当有固定的住处和稳定的收入。 只有满足上述条件的人员才能够作为取保候审保证人保证中的保证人。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保证人必须切实履行保证人的职责,要随时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其未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或者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否则保证人就要承担责任,如行政罚款,甚至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取保候审应当遵守的义务: 被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遵守两项义务。一项义务是任何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必须遵守的,另一项义务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 第1项: 任何被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必须遵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必须在24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报告;执行机关传讯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及时到案;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来干扰证人作证,更不得实施任何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行为。 第2项: 根据具体的情况,司法机关可以责令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如下一项或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或者不得与特定的人员进行会见或者通信;或者不得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上交驾驶证、护照等证件。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后果: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执行机关会没收保证金,并视情况重新采取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如先行拘留或者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犯罪的,要与先前的犯罪数罪并罚。 对于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存在企图逃跑自杀以逃避侦查和起诉的;或者实施为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或者对被害人证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变更为逮捕的刑事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期限: 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不同阶段分别计算期限。 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但法律、司法解释均没有对“暴力、威胁”的程度作明确的规定。 对于社会危害性明显轻微的一般违法行为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行为较容易认定,但对处于罪与非罪临界点上,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公检法之间、不同的办案人员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而在司法实践中,妨害公务犯罪案件中有大量是处于临界点的案件。这时该怎么办?有没有一个公平正义的标准?这里有一个价值取向问题。在过去,刑法作为阶级斗争的专政工具,以镇压犯罪为目的,强化了刑法的社会保护职能,而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常常被忽视。当秩序价值与自由价值发生冲突时,秩序优于自由。因此,基于树立行政执法权威,维护国家机关管理秩序等因素,对阻碍公务执行的行为即便情节较轻往往也作犯罪处理。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在法治社会里,犯罪则被认为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一种纠纷与冲突,刑法的目的也由单纯的打击犯罪变为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双重目的。按照现代法治刑法的价值观,刑法应当体现一种宽容的精神,这种精神给人类带来仁慈和进步,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这种宽容的精神就是刑法的谦抑原则。刑法的谦抑性表现在: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抗制时,才能运用刑法的方法,即将其规定为犯罪,并处以刑罚。因此,运用刑法手段解决社会冲突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危害行为必须具有相当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二是作为对危害行为的反应,刑罚应当具有无可避免性。而所谓无可避免性则指对于危害行为,如不以刑罚予以制裁,就不足以有效地维持社会秩序。依照谦抑性原则处理临界点的案件时,就是要有利于被告人,当重罪与轻罪界限模糊时按轻罪处理,当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时按非罪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涉嫌妨害公务犯罪的行为人有预谋地要与国家政府机关作对,要抗拒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相当少,大多数案件当事人均是临时起意,多因在管理与被管理、处罚与被处罚中矛盾对立激化而发案。有的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等。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其中常伴有威胁性语气和类似暴力的顶撞拉扯行为。有的案件当事人最初并没有要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的故意,由于执法人员程序违法或者未向当事人作必要的解释说明,或是态度生硬、手段粗暴,当事人激情之下实施暴力抗拒执法。还有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群众利益,群众对其进行抵制,但由于抵制、斗争的态度不对,方法不对,甚至以错对错,侵害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妨害了执行公务。这类案件当事人故意对抗政府的主观恶意并不大,冲突原本可以通过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而避免发生,并不是必需运用刑法的方法才足以抗制,如果以犯罪论处,反而可能激化国家机关与群众间的矛盾,尤其是第三种情况,如果以犯罪处理就会打击人们抵制不法行为的勇气,不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实施刑罚不但没有效果,反而明害。因此在上述三种情况下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情节后果不严重的,或行为人使用的是显著轻微的暴力、威胁方法,如仅仅是一般的拉扯行为,未造成伤害后果的,不应按犯罪论处。无论什么案件都是要看情节的真实情况按现实与理论结合来执行的。 具体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在现实生活中,有极少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法乱纪,侵害群众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公民基于社会公正的立场与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合法的斗争不仅不能作为犯罪处理,相反还要予以保护和鼓励。(2)对于某些群众对正在执行公务或履行职责的前述人员使用轻微暴力、胁迫手段,实施了阻碍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尚未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程度的,应认为是一般的妨害公务的行为,不能认为成立妨害公务罪。(3)在行为人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情况下,成立本罪要求有严重的后果。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目前尚无相关的司法解释,但学理上一般是指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的行为致使国家安全遭受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等。五、妨害公务罪罪数形态 由于本罪行为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往往是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实施犯罪,因此本罪可能成为其他犯罪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应视为牵连犯,按照牵连犯“择一重处罚”的原则处理。如果刑法另有规定的,应按照刑法的规定处理,比如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又如刑法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1款第5项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构成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犯,但刑法将前者作为后者的加重情节,按照组织偷越国(边)境罪的情节加重犯处罚。六、妨害公务罪犯罪形态 作为一种故意犯罪,妨害公务罪在理论上存在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但是,由于妨害公务罪法定最高刑仅为三年有期徒刑,大致可归为轻罪范畴。因此,对于在实践中未完成形态的妨害公务行为,可以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以犯罪论处为宜。七、妨害公务罪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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