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ー十ー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骗取出口退税罪近似的罪名
问法网律师对骗取出口退税罪相关罪名有如下观点: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以上就是问法网律师提供的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相关罪名的内容,有什么不理解的可以在线留言咨询或者拨打4006064626电话咨询。
骗取出口退税罪概念是什么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假报出口,或者通过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30号 (2002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四)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欺骗手段”: (一)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二)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做为已税货物出口的; (三)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第三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三)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九条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例分析2007年9月至12月,被告人邹某某以上海某A毛麻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A公司”)、上海某B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某B公司”)的名义先后多次向上海某甲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某乙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上海某丙数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北京某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购买CPU(微机芯片);后被告人邹某某将上述购买的本应出口的CPU低价销售给上海、南京、长沙、郑州等地的零售商,所收取的货款存入“张某”、“崔某”等个人帐户,再转帐至深圳帐户兑换成外汇,又以某外商付款购买CPU的名义转入某A公司、某B公司。期间,被告人邹某某又用从他人处租借来的CPU运至货代公司仓库,冒充已经内销的CPU 虚假出口给某外商,并通过某A公司、某B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被告人邹某某采用上述方法以某A公司、某B公司名义购买的CPU货值共计人民币1100万元,骗取出口退税共计人民币1,955,025.14元。2008年12月4日,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依法对邹某某逃避追缴欠税案作出判决。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已退赔的税款移送税务机关,未退赔的税款继续追缴。 【法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邹某某虚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巨大,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辩护要点】 本案的辩护要点: 1. 邹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又退赔了部分税款,可对邹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2. 被告人行为代表公司,应属单位犯罪,被告人承担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现有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邹某某以公司的名义与某A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出口协议,涉及骗取出口退税的相关过程亦由邹某某指令该公司员工分段操作实施完毕。由于该出口业务的违法性,邹某某客观上无法将因犯罪而获取的利润纳入公司帐目,但由于公司雇佣员工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事实客观存在,邹某某为公司经营而支付员工工资的客观事实也不能否认。因此虽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邹某某将非法获利款入公司帐目,但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邹某某没有将非法获利款用于公司经营活动。且本案是一人公司,邹某某对公司经营活动有不能替代的责任。因此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更为恰当(此案在后来二审中也改判为单位犯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常见的辩护要点: 1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 行为人必须是对其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如果不是对其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而是通过伪造或者行贿等手段,借出口退税的名义,凭空骗取国家财产的,则不构成本罪,应为诈骗罪。 骗税行为必须是在从事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实施。如果不是从事出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冒充出口企业,假报出口、伪造、变造或者骗取退税凭证,骗取退税款,则不能构成本罪,属于诈骗行为,数额较大的应定诈骗罪。 2.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数额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数额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根据本条规定,这个标准为一万元以上。 参考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最新修订版]2出口产品退税审批管理办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