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相关刑法内容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定义是什么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商业银行、期货经纪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违背其受托义务,违法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客体包括什么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我国法律规定的金融管理秩序,以及委托管理财产的客户的财产权益。根据我国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等的规定,商业银行、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接受他人的委托,从事相关业务。而相关的受委托的金融机构,应按照委托合同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管理义务,从事相关的投资活动。如果这些金融机构违背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的相关规定,背信运用受委托的财产,不但会破坏金融秩序,而且会损害客户的财产权益,因此对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达到情节严重的行为,必须予以严惩。
本罪与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主要是犯罪主体的不同,后二罪由自然人构成;而本罪仅限金融机构,个人不能构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