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刑法,开设赌场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通过互联网等方式组织或者利用赌博设施或者设备容留他人赌博,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这一罪名的定义,被告人需要满足以下两个要素:一是开设赌场的行为,即组织或者利用赌博设施或者设备容留他人赌博;二是情节严重,即赌博活动规模大、场所明显、利益丰厚、形式复杂,或者对公共治安、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在辩护中,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和法律解释:1.主张无罪:辩护律师可以从事实和证据两方面进行辩护,提出被告人并未实施开设赌场罪的证据。例如,证明被告人未组
根据中国刑法,开设赌场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通过互联网等方式组织或者利用赌博设施或者设备容留他人赌博,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这一罪名的定义,被告人需要满足以下两个要素:一是开设赌场的行为,即组织或者利用赌博设施或者设备容留他人赌博;二是情节严重,即赌博活动规模大、场所明显、利益丰厚、形式复杂,或者对公共治安、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
在辩护中,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和法律解释:
1. 主张无罪:辩护律师可以从事实和证据两方面进行辩护,提出被告人并未实施开设赌场罪的证据。例如,证明被告人未组织或者利用赌博设施或者设备容留他人赌博的行为,或者证明被告人并未参与赌博活动。
2. 主张情节不严重:如果被告人参与了赌博活动,辩护律师可以主张情节不严重,从而降低被告人的罪行程度。例如,证明赌博活动规模小、利益较低、对公共治安、社会秩序的危害较小等。
3. 主张合法性:辩护律师可以主张被告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合法的。例如,证明被告人经营的是合法的娱乐场所,而非赌博场所。
总之,辩护律师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和法律解释,为被告人争取无罪的结果。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的辩护策略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确定。
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后还能出来吗
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因此必须慎重适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坚决贯彻我们国家“少捕”、“慎捕”的逮捕适用政策。
逮捕的决定和执行:
总体来看,我们国家的逮捕制度中采取逮捕的决定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制度设计。检察院享有逮捕的批准权和决定权,法院享有逮捕的决定权,公安机关享有逮捕的执行权。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这针对的是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公安机关将《提请批准逮捕书》以及相关案件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之后,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其次,检察院侦办的案件。检察院的侦查部门将。逮捕的意见移交本院审查逮捕的部门由审查逮捕的部门做出审查意见之后,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查决定逮捕。
最后,刑事自诉案件。由法院院长决定是否逮捕,如果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由审委会决定是否逮捕,并移交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逮捕的条件:
逮捕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在适用时必须慎重,必须严格审查逮捕的条件,一般来看逮捕包括如下几项条件。
首先,是证据条件。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事实,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且存在着自杀、逃跑、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存在有可能打击报复被害人、证人等情况的,可在满足特定条件后,认为符合逮捕的条件。一般认为应当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由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且相关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其次,符合如下条件的应当逮捕。相关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且有可能存在自杀、逃跑,实施新的犯罪,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打击报复证人等的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曾经实施过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告诉真实、姓名住址,身份无法查明的。
再次,可能存在转化逮捕的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间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符合应当逮捕或者可以逮捕的情况。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或符合其他不应当逮捕的条件的,便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也可以不逮捕。
逮捕的审查批准与决定:
首先,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注意以下几项程序。
第一,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盲人聋哑人或者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案件存疑或重大疑难复杂,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的过程中,要注意听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如果辩护律师提出相关意见的,必须听取相关意见。
第三,检察机关经过审查之后可以批准逮捕或者不批捕。不批准逮捕的,如果不存在相应的犯罪事实应当告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如果相关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对该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公安机关认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问题的可以申请复议和复核。
其次,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对于检察院自行侦办的案件。由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在审查逮捕的过程中,也必须符合前述审查批准逮捕的条件。
最后,人民法院自行决定逮捕。刑事公诉和自诉案件中,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逮捕。在刑事自诉案件中,一般由人民法院的院长决定逮捕,如果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由审委会决定逮捕。在公诉案件中符合前述条件的可以决定逮捕。
对特殊人员的逮捕:
对人大代表以及外国人这类特殊人员的逮捕,应当履行特殊程序。对人大代表进行逮捕时,必须报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对外国人进行逮捕时,应当在48小时之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并向同级政府外事部门通报。如果存在特殊情况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并征询外交部门意见。
逮捕的执行:
逮捕由公安机关具体执行,应当由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实施逮捕,逮捕时必须出具《逮捕证》,在逮捕之后要立即送押看守所,并在24小时之内讯问,以及在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
羁押必要性审查:
将犯罪嫌疑人逮捕之后,必须进行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既可以由司法机关依职权进行,也可以依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进行。如果经审查发现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或者超过了羁押的期限,或者复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刑事强制措施。
开设赌场罪与非法经营罪
非法发行、销售彩票行为侵害了国家对彩票的管理,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是一种非法经营行为,开设赌场罪也是违反国家法律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与非法经营罪的某些行为十分相似,但是两者也存在着不同之处:(1)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市场的管理秩序。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国家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行政法规来规范其运营机制。任何违反这些法律、法规所进行的经营,都必定会扰乱国家的市场管理秩序。而开设赌场罪表面上是造成参赌者财产的损失,但实际上造成的危害是针对社会安全与善良风俗。开设赌场行为直接的、主要的危害后果是社会主义淳美风俗的破坏,将开设赌场行为定罪量刑也是特定保护良好的社会风俗,所以开设赌场罪非财产性犯罪而是破坏社会主义风尚的犯罪。相比之下,非法发行、销售彩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2)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本身这些经营的商品或业务是合法的,并不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只是这种经营的行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不符合国家有关经营行为的规定,侵犯的只是国家对有关专营、专卖市场的管理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而开设赌场行为本身是为我国所禁止的,我国不承认任何形式赌场的合法性,其是不会通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四、罪与非罪 本罪的成立并不受情节是否严重限制,只要实施了开设赌场的行为,均可认定开设赌场罪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棋牌室等娱乐场所越来越多,有些利用棋牌室等场所开设赌场等行为也越来越多。因为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与服务费的经营行为的,既不构成犯罪,也不构成违法。开设赌场犯罪行为与棋牌室等娱乐场所的正常经营行为的相同之处在于,行为人都提供了场所与用具,都收取一定的费用,并且都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但二者的不同之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棋牌室等娱乐场所的正常经营行为是合法的,而开设赌场是违法的。正常经营棋牌室等娱乐场所需要经过合法登记,如果棋牌室是公司性质,首先应到当地市行政审批中心工商窗口核准名称,领取一份名称核准登记表,到表格上指定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如果该棋牌室是个体性质,直接到棋牌室所在的工商所办理即可。而开设赌场是违法的,我国内地不承认任何形式的赌场的合法性。(2)开设赌场一般分为两种行为方式:一种是开设赌场者自己并不直接参与赌博,而是以收取场地费、用具使用费等名义从中抽头渔利,以实现其营利的目的,如有些赌博性质的麻将馆、棋牌室属于此类。另一种就是开设赌场者自己坐庄直接参与赌博,他们通过获胜几率上的差异来赢取多数参赌者的财物。而棋牌室等娱乐场所的正常经营行为则是按规定收取正常固定的费用。(3)开设赌场收取服务费的金额比较大,明显超过棋牌室等娱乐场所的正常经营行为的收费。棋牌室等娱乐场所的正常经营行为的收费则是固定的,应该符合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标准。但是如果收取的固定费用明显高于正常的收费标准,则应该认定为变相的“抽取红利”,以开设赌场行为予以处理。但是多少数额属于正常的收费标准,需要由有关单位作出具体规定。 (4)一般来说开设赌场者都会设定赌博方式供赌徒赌博,或者开设赌场者自己坐庄直接参与赌博,而棋牌室等娱乐场所的正常经营者则一般不会设定娱乐方式或者赌博方式,经营者也不会参与娱乐或者赌博。(5)‘开设赌场者不只提供扑克、麻将、象棋等普通的娱乐工具,还会提供老虎机、角子机等高级赌博工具,有的还要求兑换筹码才能进场。而棋牌室等娱乐场所的正常经营行为则只会提供扑克、麻将、象棋等普通的娱乐工具,也不要求兑换筹码才能进场。五、开设赌场罪的既遂开设赌场罪是行为犯。所谓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在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为,就视为犯罪的完成,构成了犯罪的既遂。因此对于开设赌场罪,只要开设赌场者的行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罪行为,开设赌场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开设赌场罪即成为既遂形态。也就是说开设赌场者具有营利的目的并且实施了开设赌场行为,就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即遂,不要求己经在赌场内进行了赌博。但如果仅仅是单纯的为开设赌场准备赌博工具,在赌场内并没有同赌博者接触,只能理解为开设赌场罪的预备行为,而不能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既遂。六、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根据该条规定,笔者认为,成立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必须该共犯的行为对赌场的开设及运营起到了直接的、不可或缺的帮助作用。如为赌场的开设提供或物色场所、提供资金、为赌场招募工作人员等是当然的共犯;赌场开设后为赌场接送赌客、望风看场、发牌坐庄、上分兑筹码等工作亦是对维持赌场运营起到了直接的帮助作用,其作用亦可认为是稍具规模的大型赌场不可或缺的,对这类人员亦可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但对在赌场中端茶、倒水、作饭、打扫卫生等人员,其所从事的工作不与赌博有直接联系,亦未对赌场的开设或运营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则对此类人员,虽在赌场工作亦获取报酬,也不能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七、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七、开设赌场罪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