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指的是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将公款用于个人目的或者滥用职权牟取私利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其主要罪名是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将本应归公或者归集体的财物非法占有或者挪用的行为。具体来说,挪用公款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即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具备公职人员身份: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必须由具备公职身份的人员所为,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挪用公款指的是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将公款用于个人目的或者滥用职权牟取私利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其主要罪名是职务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将本应归公或者归集体的财物非法占有或者挪用的行为。具体来说,挪用公款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即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 具备公职人员身份: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必须由具备公职身份的人员所为,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2. 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挪用公款行为必须是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实施的,也就是说,这个行为是职务上的行为。
3. 非法占有或者挪用财物:挪用公款的行为必须涉及到财物,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票据、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公职人员将这些财物用于个人目的或者滥用职权获得私利。
4. 非法占有或者挪用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的规定,数额较大是指金额在人民币三万元以上的情况。如果数额较小,可能会被认定为其他罪名。
对于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总而言之,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犯罪分子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挪用公款罪拘传是什么意思
拘传是一种公检法三机关都能决定也都能执行的刑事强制措施,其主要针对的是尚未被采取逮捕、拘留的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适用对象:
应当注意的是,拘传的适用对象是有限定性的,不能够适用到证人、自诉人、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以及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等。
拘传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都是拘传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而且应当注意的是,实施拘传时必须由上述机关中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执行,且执行拘传时必须持有《拘传证》,法院执行拘传的必须有《拘传票》。
拘传的批准:
居传必须有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检察机关的检察长以及法院的院长批准。其他人员均无权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拘传。
拘传的特殊规定: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之后,必须立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不得有任何时间上的延迟。拘传的时间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12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24小时。针对现实中所出现的以连续拘传而进行变相羁押的违规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连续拘传,且两次拘传的时间间隔必须在12小时以上。
本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对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犯罪对象是公款,即公共财产中呈货币或者有价证券形态的那一部分,其中包括人民币、外国货币、支票、股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后者直接代表一定数额的货币,是证券形式的货币财产。 根据《刑法》第384条第2款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按照这一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并不完全限于公款,还包括用于上述目的的特定物。但是,除了上述特定物而外的一般公物,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