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二条之ー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常见刑法内容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ー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有关的罪名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罪名概念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未满14周岁的儿童,在公共场所进行乞讨,而损害了残疾人和儿童身心健康,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罪名变迁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了非法牟利,以欺骗、胁迫、利诱等手段专门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严重侵犯了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危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同时也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严重,应当予以惩治。 由于本罪凸显的社会问题严重,故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时就已提出,但当时《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在审议通过,为保持法律的系统性与一致性,故拿到《刑法修正案(六)》审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1997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19个条文进行了修改补充。其中,第17条新增了一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该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继2005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利用他人乞讨行为予以处罚之后的另一项重要立法,对于打击利用他人进行乞讨等犯罪行为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二、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构成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