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相关刑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概念是什么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是指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药品使用单位人员明知是假药而生产、销售或提供给他人使用,构成犯罪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了药品使用单位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行为。生产是指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被认定为假药的药品。销售是指销售上述药品。提供是指药品使用单位人员明知是上述药品而提供给他人使用。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药品使用单位如医院,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患者使用的,一般按照销售假药罪处理,但是使用和销售存在着本质区别,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嫌疑。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了药品使用单位提供假药的行为,以解决此争议。应当注意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的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而不要求造成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