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的规定,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的吸收公众存款,并由此扰乱了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概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的规定,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的吸收公众存款,并由此扰乱了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包括什么
本罪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体来看是公众存款的金融秩序。行为人违反国家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扰乱了市场上的金融秩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未经相关部门的批准便向公众吸收资金,或者通过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吸收资金的形式。要不然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必须具有公开性面对的是社会上不特定的对象,如通过媒体传单推介会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并向社会公众承诺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股权、实物等进行还本付息给予回报。应当特别注意公众存款罪的对象必须是不特定的公众,如果行为人在单位内部或者向其亲友等特定的人员进行吸收存款的,不应当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从司法实践来看,实践中通常存在如下情形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如通过转让林权或者代为保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或者根本不具有房屋销售的真实内容,而通过返本销售售后包租决定回购等方式来吸收公众资金,或者并不实际地进行发行股票和债券,而仅是以这种合法名头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总之这些形式都表现为并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内容,只是假借这种交易为名义而吸收资金。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存款是指存入金融机构保管并可以由其利用的货币资金或有价证券,它是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根据我国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则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从事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不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还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如果上述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采取非法手段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不得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必然影响国家对金融活动的宏观监管,损害金融机构的信用,损害存款人的利益,扰乱金融秩序,最终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由于贷款需求的扩张,各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现象已愈益突出,这对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因此,本法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之后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惩治。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