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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通用刑法内容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定义 所谓工程中的安全事故罪,是指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以及从事工程监理的单位,违反了国家有关工程安全的相关规定,降低了工程的质量标准,进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行为。从本罪的历史沿革来看,本罪是1997年制定现行刑法时新增时的罪名。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确定量刑起点 本罪的起刑点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也即只要行为人违反了国家对相关工程管理的规定,在从事建设施工设计或者工程监理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因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就要在此量刑区间内裁量刑罚。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压缩工程造价或增加建房的层数,从而降低工程质量;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建筑设计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是不按质量标准进行设计。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二是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三是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犯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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