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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四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通用刑法规定 第四百一十四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类似的罪名 问法网律师对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相关罪名有如下观点: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以上就是问法网律师提供的关于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相关罪名的内容,有什么不理解的可以在线留言咨询或者拨打4006064626电话咨询。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定义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却徇私舞弊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构成犯罪的行为。本罪是1997年制定现行刑法时新增设的罪名。 立案标准 构成本罪,必须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不追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或者对多个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予追究;或者不追究性质严重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或者因不追究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的影响。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3、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的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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