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传授犯罪方法罪常见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传授犯罪方法罪罪名定义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行为人通过使用语言文字、身体动作等方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经验方法,构成犯罪的行为。
传授犯罪方法罪量刑档次如何确定
本罪共分为三个量刑档次,第1个量刑档次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2个量刑档次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个量刑档次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评析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区分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的依据是犯罪构成。从犯罪构成及相关刑法理论上分析: 1、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犯罪构成 《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为了使他人接受自己所传授的犯罪方法去实施犯罪而故意向其传授。行为人实施传授犯罪方法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报复社会,有的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但只有具有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任何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都是扩散犯罪方法、传授犯罪技巧,进而直接造成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破坏,这是本罪的直接客体;另一方面,根据行为人传授的不同性质的犯罪方法,被传授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从而侵犯不同的社会关系。 (4)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即以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式方法将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技能传授给他人的行为。 2、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 教唆犯罪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它与本罪有许多相似之处,并且在实施的犯罪中两者还会发生交叉。两者主要有以下区别: (1)客体要件不同。教唆犯罪并无特定的和统一的直接客体,而本罪作为独立的犯罪,有其特定和统一的客体,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不同。教唆行为的本质是制造犯意,为引起他人的犯意,教唆犯往往采取劝诱、挑拨、威胁等手段。而本罪的本质是将犯罪方法传给他人,为达到这一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言传身教。 (3)主体要件不同。对教唆犯罪而言,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教唆人实施《刑法》第17条2款规定的各种罪,才有可能构成教唆犯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主观要件不同。教唆犯罪的故意是有意识地引起他人的犯意,并与教唆的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本罪的故意内容是有意识地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传授者与被传授者不一定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5)犯罪停顿状态不同。教唆犯罪的既遂和未遂随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而定,而本罪是举动犯,只有实施了犯罪方法的传授,就是犯罪既遂。 (6)量刑原则不同。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而本罪具有独立的法定刑。 3、传授犯罪方法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1)传授犯罪方法罪所传授的对象一般都是已具备某一种或几种犯意,但实施中不乏原本没有犯罪意图或没有传授者所传授的犯罪的犯罪意图,由于传授者的传授,才得以产生了原来没有的犯罪决意。这时,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罪两个罪名,这是想象竞合犯,只能作为一罪处理,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 (2)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行为人基于传授犯罪方法,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犯罪的,因前后两个行为存在着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处罚。 (3)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行为人在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后,又与被传授人运用自己所传授的犯罪方法共同进行犯罪的,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有两个故意,客观上实行了两个犯罪行为,且这两个行为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侵犯了两个直接客体,符合两个犯罪构成,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应该实行数罪并罚。 (二)本案中,赵某实施了以下行为:一是出于影响同行生意的目的,唆使他人盗窃并参与盗窃,造成李某经济损失5000余元;二是传授盗窃电子游戏机主板的方法; 1、(1)赵某的第一个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从犯罪构成上看,侵犯的客体是生产经营活动;主观方面具有破坏李某经营的直接故意,且具有打垮竞争对手的个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唆使他人盗窃破坏李某经营的行为,并造成李某损失5000余元; (2)、赵某破坏生产经营的方法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从犯罪构成上看,其盗窃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教唆他人盗窃,并提供作案工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主观方面对侵犯他人财物所有权存在直接故意。虽个人的直接目的是打垮竞争对手,但对同案人杨某、胡某某的非法占有财物目的是认同的,也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赵某的盗窃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处罚。盗窃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相对应的主刑相同,即同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盗窃罪设有附加刑“并处或单处罚金”,破坏生产经营罪没有附加刑,因此盗窃罪为重,应按盗窃罪处罚。 2、赵某的第二个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其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即赵某明知传授杨某等人盗窃电子游戏机主板的方法会危害社会,且持希望态度;客观方面实施了以语言、动作传授二人拆卸游戏机主板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又侵犯了财物所有权。 3、赵某系在向杨某、胡某传授犯罪方法后,又为其选择作案时机、提供作案工具、指示销赃地点,与其进行共同盗窃犯罪,由于赵某主观上有两个故意,客观上又实行了两个犯罪行为,侵犯了两个直接客体,分别符合传授犯罪方法罪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且两犯罪行为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应以传授犯罪方法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4、杨某和胡某不具有破坏生产经营的个人目的,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三)第一种意见遗漏了赵某单独构成传授方法罪之一事实,把传授方法罪与教唆犯罪作为一罪处理。第二种意见忽略了赵某在传授犯罪方法后,又有参与共同盗窃的行为,以及破坏生产经营之目的。第三种意见没有反映出赵某以盗窃他人机器设备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方法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因此这几种意见均不够准确。参考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最新修订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