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
危险作业罪常用刑法内容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危险作业罪概念
危险作业罪是指行人在生产、作业的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备设施,或者隐瞒销毁相关数据;或拒不执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场所等的整改措施的;相关安全事项未经批准或许可,而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险品存储、经营生产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足以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行为。
危险作业罪本罪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生产、作业的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关闭、破坏关系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及隐瞒、篡改、销毁相关数据;或者不执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被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场所,立即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或者安全生产事项未经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金属冶炼,危险品生产、经营、存储等行为,客观上制造了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本罪是行为犯、具体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的三类行为,且制造了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就构成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