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后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通用刑法内容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后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罪名概念
重婚罪是指行为人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知道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构成犯罪的行为。有配偶者以及与之相婚者都可以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行为人明知道他人有配偶而仍与他人结婚。应当注意的是,先前存在的婚姻关系必须是法律婚姻,即经合法登记而成立的婚姻。也就是说两个事实婚姻并不构成重婚罪。但是后一个婚姻关系并不存在事实婚姻与法律婚的要求。即后一婚姻关系只要达到事实婚的要求,就可以构成重婚罪,这里所说的事实婚姻是指双方以夫妻关系同居。在确定重婚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时,应当区分重婚中的事实婚姻与同居或通奸。通奸是指有配偶的人之间暗地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同居是指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通奸不具有事实婚姻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条件,而同居者不具有事实婚姻中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条件。
本罪与非罪
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观念很严重。所谓“大款”养“二奶”已非常普遍。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难以区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近几年来,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