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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ー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投放危险物质罪常用刑法规定 第一百ー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什么意思 所谓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行为人明知道其投放的是有毒害性的或者有放射性的物质,或者是传具有传染性的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仍然投放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从本罪的历史沿革来看,有本罪具有自然犯的性质,因此在1979年制定刑法时便作了规定,在1997年制定现行刑法时,将该罪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内,且增加了犯罪行为的类型。 投放危险物质罪客观要件是什么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或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或者重大的公私财产安全。这里在客观方面应当对几项概念的含义进行明确的理解,这里的毒害性物质是指会危害人的身体健康,致人患病或者死亡的物质,既包括如氰化钾等的物质,也可以是放射性的物质,至于传染病病原体则包括病毒,细菌,真菌等能够致使人群患病,并在人群传中传播,造成传染病流行的物质。 投放危险物质罪罪名变迁 投毒自古有之,古代将毒称之为“毒蛊”。所谓的“蛊”,照汉代郑玄的解释是“虫物而病害人者”,又引申为一切毒害。明律中规定“投毒杀人者绞,知情卖毒药者流放三千里。”可见投毒行为在古代就已经被认定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只是当时投放的“蛊毒”和现代的“危险物质”有所区别。 刑法修正案种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在原有97刑法的投毒罪基础上增设的。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等物质的,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司财产安全的行为。从解释上看,新罪名除了包含原有投放毒害性物质外,还涵盖了其他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等物质,投毒罪仅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一种类型而已,从这点而言投毒罪并等于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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