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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數、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刑法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數、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罪名定义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在公共场合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毁坏他人财物,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达到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程度或造成严重后果。 寻衅滋事罪本罪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起哄闹事,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毁坏他人财物,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行为人寻衅滋事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或者强拿、硬要、毁坏、占有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的秩序严重混乱。行人随意殴打他人一般是指行为人出于精神空虚、逞威风取乐等。行为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行为人造成一人轻伤或两人以上轻微伤,并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的严重后果,或者行为人随意殴打的是精神病、残疾人等群体,持凶器殴打他人。一般来说,行为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行为人强拿硬要、任意毁坏公私财物也是出于精神上的空虚。一般来说行为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者故意毁坏的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属于情节恶劣。我们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必须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寻衅滋事罪罪数形态 寻衅滋事罪的罪数主要涉及到寻衅滋事行为直接致人重伤、死亡,对之如何定性的问题。例如,甲、乙、丙三人在某步行街欲与一漂亮女青年交朋友,遭拒后调戏该女青年。路人丁见状,批评、斥责甲、乙、丙三人。甲、乙、丙三人随即殴打丁,丁逃跑,甲等仍不罢休,追殴并将丁打成重伤。某人民法院对本案中甲等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共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定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第二种观点认为定寻衅滋事罪,致人重伤作为情节恶劣考虑;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定故意伤害罪。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寻衅滋事行为直接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性。笔者认为可以用牵连犯的理论对此问题加以解释。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很明显,上述案例中甲等三人以随意殴打丁为目的,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他们的结果行为导致了丁的重伤,又触犯了故意伤害罪的罪名,符合牵连犯的特征。故意伤害罪较之于寻衅滋事罪而言是重罪,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处断原则,定故意伤害罪是适当的。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 寻衅滋事罪由于犯罪构成的特殊性及其“口袋罪”的特性,成为实践中难于认定的罪名之一。而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又因参与人员多,行为多样化,加深了对其认定的难度。笔者就办理案件过程中出现的几种情况列举,并分析并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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