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伤害罪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伤害罪逮捕期限
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因此必须慎重适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坚决贯彻我们国家“少捕”、“慎捕”的逮捕适用政策。
逮捕的决定和执行:
总体来看,我们国家的逮捕制度中采取逮捕的决定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制度设计。检察院享有逮捕的批准权和决定权,法院享有逮捕的决定权,公安机关享有逮捕的执行权。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这针对的是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公安机关将《提请批准逮捕书》以及相关案件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之后,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其次,检察院侦办的案件。检察院的侦查部门将。逮捕的意见移交本院审查逮捕的部门由审查逮捕的部门做出审查意见之后,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查决定逮捕。
最后,刑事自诉案件。由法院院长决定是否逮捕,如果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由审委会决定是否逮捕,并移交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逮捕的条件:
逮捕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在适用时必须慎重,必须严格审查逮捕的条件,一般来看逮捕包括如下几项条件。
首先,是证据条件。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事实,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且存在着自杀、逃跑、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存在有可能打击报复被害人、证人等情况的,可在满足特定条件后,认为符合逮捕的条件。一般认为应当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由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且相关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其次,符合如下条件的应当逮捕。相关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且有可能存在自杀、逃跑,实施新的犯罪,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打击报复证人等的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曾经实施过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告诉真实、姓名住址,身份无法查明的。
再次,可能存在转化逮捕的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间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符合应当逮捕或者可以逮捕的情况。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或符合其他不应当逮捕的条件的,便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也可以不逮捕。
逮捕的审查批准与决定:
首先,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注意以下几项程序。
第一,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盲人聋哑人或者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案件存疑或重大疑难复杂,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的过程中,要注意听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如果辩护律师提出相关意见的,必须听取相关意见。
第三,检察机关经过审查之后可以批准逮捕或者不批捕。不批准逮捕的,如果不存在相应的犯罪事实应当告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如果相关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对该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公安机关认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问题的可以申请复议和复核。
其次,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对于检察院自行侦办的案件。由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在审查逮捕的过程中,也必须符合前述审查批准逮捕的条件。
最后,人民法院自行决定逮捕。刑事公诉和自诉案件中,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逮捕。在刑事自诉案件中,一般由人民法院的院长决定逮捕,如果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由审委会决定逮捕。在公诉案件中符合前述条件的可以决定逮捕。
对特殊人员的逮捕:
对人大代表以及外国人这类特殊人员的逮捕,应当履行特殊程序。对人大代表进行逮捕时,必须报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对外国人进行逮捕时,应当在48小时之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并向同级政府外事部门通报。如果存在特殊情况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并征询外交部门意见。
逮捕的执行:
逮捕由公安机关具体执行,应当由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实施逮捕,逮捕时必须出具《逮捕证》,在逮捕之后要立即送押看守所,并在24小时之内讯问,以及在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
羁押必要性审查:
将犯罪嫌疑人逮捕之后,必须进行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既可以由司法机关依职权进行,也可以依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进行。如果经审查发现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或者超过了羁押的期限,或者复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刑事强制措施。
故意伤害罪与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又称为加重结果犯,是指已符合具体构成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其实质就是行为人造成的危害结果已经超出了基本犯罪的构成结果的界定范围,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而加重处罚。 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基本的伤害行为,但由于出现特定的危害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其第1款是故意伤害罪的一般犯罪形态,而第2款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形态。 司法实践中,认定故意伤害罪需要将故意伤害罪与包含伤害内容在内的一些犯罪加以区分。对于这类犯罪,行为人在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同时,由于主观上又有故意伤害他人的内容,客观上也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而且还有致人轻伤、重伤、致死、伤残等结果。因此,这类犯罪可以完全包含故意伤害犯罪行为,这实际上就是《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于这类犯罪,有的犯罪将故意伤害行为包含在基本犯罪中,,如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的则将重伤、致死、伤残的伤害结果作为其加重形态。笔者认为刑法条文中将伤害结果作为其加重结果的结果加重犯有很多,比如:《刑法》第115条规定的以放火、决水、爆炸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的;《刑法》第121条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的;《刑法》第122条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刑法》第123条规定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刑法》第236条第3款规定的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刑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的拐卖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他亲属重伤的;《刑法》第260条规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的;《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致人重伤的;《刑法》第317条规定的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等。对于这些犯罪,其行为造成的伤害结果,作为基本犯罪的结果加重形态,直接依据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处理,而不另外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