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三十ー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ニ十ー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ー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ニ十ー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名定义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行为人通过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活动为名,组织他人参加该类活动,并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并以此作为入会资格,并将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获得薪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胁迫他人参加相关组织,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构成犯罪的行为。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国务院出台的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行为的行为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具有如下情况的,属于传销行为:(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并根据发展人员的数量来计算或给付报酬,非法牟利。(2)通过发展人员,并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获得入会资格,非法牟利。(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依据下线的销售业绩计算报酬,非法牟利。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主体均可由单位和个人构成,都是利用新投资者或者新加入者缴纳的费用支付给早期投资人或者较早的参加者,都采用了诈骗的手段实施犯罪行为,都给人民群众的财产所有权造成一定的损害。但是两者还是有很大的区别: 犯罪客体不尽相同。集资诈骗罪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侵犯的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从客观方面来看,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往往要求投资者以资金投入而承诺以高利息、高红利、高利润等形式定期返还部分利益,基本没有或者很少有实际的商品经营活动,且通常以本人作为联接点,与所有受害人直接联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通常表现为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为幌子,存在一定商品买卖和提供服务的行为,但不法利益主要靠传销活动的参加人员自己亲自发展其他成员(下线)来获取,没有下线也就没有利益。 犯罪主观方面不尽相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行为人在主观上虽然也表现为故意,但是其通常具有非法牟利的动机,该牟利行为主要不是通过非法占有经营活动中所接触的其他参加者的钱财来实现,而是通过所谓的经营活动来实现。 犯罪危害后果不同。集资诈骗的结果常常是几个主要负责的高层人员骗取大量钱财,受害人众多。而传销活动常常是给最底层的、最后发展的参加人员造成巨大损失,传销活动的上层辟如组织者、领导者、管理人员和较早的传销活动的参加者一般不会有损失,受害人数和金额从规模程度上来讲较集资诈骗要要小。因此,集资诈骗的危害后果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比传销活动要严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