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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抢劫被视为一种犯罪行为,而且大多数法律都禁止使用暴力或进行任何可能造成伤害的行为来对抗抢劫者。因此,一般来说,法律不允许在碰到抢劫时撞过去。在面对抢劫的情况下,法律更倾向于建议人们保持冷静,尽量合作,并尽快向警方报案。这样可以减少可能的伤害风险,并增加破案的机会。请注意,具体的法律规定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建议您在特定情况下咨询当地的法律专家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抢劫被视为一种犯罪行为,而且大多数法律都禁止使用暴力或进行任何可能造成伤害的行为来对抗抢劫者。因此,一般来说,法律不允许在碰到抢劫时撞过去。 在面对抢劫的情况下,法律更倾向于建议人们保持冷静,尽量合作,并尽快向警方报案。这样可以减少可能的伤害风险,并增加破案的机会。请注意,具体的法律规定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建议您在特定情况下咨询当地的法律专家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抢劫罪监视居住是什么意思 监视居住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可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决定权和执行权的分离,既照顾到了不同机关履行职能的便宜性,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内部分工合作,相互监督,相互配合。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从监视居住这一制度的价值定位来看,总体上它是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替代措施,一方面可以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另一方面可以作为取保候审的替代措施。 首先,监视居住可以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的情况下,同时存在特殊情况的,可以以监视居住进行替代。包括如下几种特殊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患严重的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若逮捕执行起来不方便的,或者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不宜逮捕;对于怀孕的妇女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即使符合逮捕的条件,也可以采取监视居住这一刑事强制措施,这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生活不能自理的亲属等需要他抚养,而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唯一的抚养人的,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可以以监视居住替代逮捕;如果案件存在特殊情况或者出于办案的需要,如出于侦查策略的考虑,也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如果羁押的期限已经届满,逮捕的期限已经用尽的,出于维护人权的考虑,也必须变更为监视居住等的其他刑事强制措施。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存在特殊情况的也可以用监视居住来进行替代。这种特殊情况如下: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不能提供保证人保证中的保证,人也无法提供保证金保证中的保证金的,那么取保候审就不有不具有切实的可行性,此时就要用监视居住来替代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执行与监督: 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处的,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固定的住处的,也可以变通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也即到司法机关指定的专门的场所进行监视居住,但是绝对不能在羁押场所或者专门的办案场所来执行监视居住,这是防止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来变相的羁押。 当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犯罪是与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相关,让他们到自己的居所进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之后,到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间可以折抵刑期,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管制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日可以折抵管制一日,如果是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两日可以折抵刑期一日。 在监视居住之行的过程中,执行机关应当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督和监控,以切实保证监视居住的有效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控方式已向多元化发展,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至少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如果是在侦查阶段采取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的,侦查机关可以采用技术侦查的方式,如对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须要在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除非无法通知家属。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分别计算监视居住的期限。 在监视居住执行的过程当中,检察机关应当对监视居住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果认为采取监视居住不当的司法机关可以依职权解除或者变更监视居住这一刑事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应遵守的义务: 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遵守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将会面临严重的后果,轻则因为情节严重变更为逮捕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先行拘留,重则构成犯罪要与前罪数罪并罚。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如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离开监视居住的处所,也不得私自与他人会见或者通信;在司法机关传唤的时候,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及时的到案;在采取监视居住的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绝对不得干扰证人作证,更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此外在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应当将身份证件、护照等出入境证件以及驾驶证交执行机关保存。 一般来说存在如下情况的,应当将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新的犯罪;或者企图通过逃跑、自杀来逃避刑事追诉的,或者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干扰证人作证,干扰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或者对证人、举报人、被害人等进行打击报复。 抢劫罪量刑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第十五节抢劫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抢劫1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二)抢劫取得财物,在次基数上数额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被害人超过1人的,每增加1人,按次基数重处10%; (四)抢劫致人轻伤的,每增加轻伤1人,按次基数重处20%; (五)持械抢劫的,按次基数重处20%; (六)遭遇灾害时行为人实施抢劫,按次基数重处20%; (七)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的,按次基数重处20%; (八)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按抢劫罪处罚的,按次基数重处30%; (九)抢劫2次,按次基数重处40%; (十)三人以上结伙抢劫的,按次基数重处20%。 第一百一十四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结果加重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有下列情形的,刑期相应增加: (一)数额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六个月; (三)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含同种情形),刑期增加二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五)抢劫罪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4)每增加一次抢劫,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5)每增加本罪名第1条第(2)款规定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劫的。(2)教唆或者伙同他人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3)转化型抢劫,暴力程度轻微或仅以言语相威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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