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常用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是什么意思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招摇撞骗罪属于我国刑法中的扰乱公共秩序罪。 招摇撞骗罪刑事强制措施指的是什么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为了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正常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毁灭、伪造证据等方式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打击报复被害人、证人等而采取的限制一定人身自由的预防性措施。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并不是在任何犯罪中对任何犯罪嫌疑人都必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总的来说刑事强制措施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并不是必须要适用。即使要适用刑事强制措施,也必须考虑到合比例原则,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强度应当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实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相当。即使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在后续诉讼程序进行的过程中,如果情况发生变化也要视具体情况而对刑事强制措施进行变更。 本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特征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须同时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1.行为人必须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 在本罪中,所谓“冒充”,是指不具有特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的人员,对外假称其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并以此身份或职务进行活动。具体而言,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又包括三种情形: 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二是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三是职级较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级较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或者同种类的下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上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以及同种类同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其他地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 此外,关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既有明示的方式,如对外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也可采用默示的方式,如对他人误认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计就计”,趁机冒充。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内涵,按照刑法第93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所谓“国家机关”,按照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行政机关,即国务所属的各部委、直属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厅、局、科、处等机构;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国家主席;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 招摇撞骗罪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骗的结合,各级党的机关和各级政协机关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具有巨大的影响,冒充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协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 此外,由于行政机构改革,一些原为行政机关性质的机构被改为事业单位(例如,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专利局即被改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还有一些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机构(如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其性质为企业,但这些机构都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冒充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社会危害性相当,根据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 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但从事着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例如,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有权的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冒充这些组织的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也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 2.行为人必须实施招摇撞骗的行为 所谓“招摇撞骗”,是指行为人以其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炫耀并骗取非法利益。招摇撞骗的行为一般有两个特点,一个是行为的多样性,就是说,进行招摇撞骗一般都是在多处多次进行这种招摇撞骗活动。所谓招摇,即招摇过市,带有到处炫耀的意思。再一个是招摇撞骗的结果的多样性,也就是说,这种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是多方面的,不单是可能造成财物损失,还影响或者破坏国家机关的信誉和正常活动,还可以骗取地位、荣誉,或其他非法利益。三、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是什么意思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招摇撞骗罪属于我国刑法中的扰乱公共秩序罪。 招摇撞骗罪刑事强制措施指的是什么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为了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正常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毁灭、伪造证据等方式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打击报复被害人、证人等而采取的限制一定人身自由的预防性措施。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并不是在任何犯罪中对任何犯罪嫌疑人都必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总的来说刑事强制措施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并不是必须要适用。即使要适用刑事强制措施,也必须考虑到合比例原则,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强度应当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实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相当。即使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在后续诉讼程序进行的过程中,如果情况发生变化也要视具体情况而对刑事强制措施进行变更。 本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特征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须同时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1.行为人必须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 在本罪中,所谓“冒充”,是指不具有特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的人员,对外假称其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并以此身份或职务进行活动。具体而言,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又包括三种情形: 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二是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三是职级较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级较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或者同种类的下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上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以及同种类同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其他地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 此外,关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既有明示的方式,如对外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也可采用默示的方式,如对他人误认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计就计”,趁机冒充。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内涵,按照刑法第93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所谓“国家机关”,按照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行政机关,即国务所属的各部委、直属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厅、局、科、处等机构;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国家主席;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 招摇撞骗罪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骗的结合,各级党的机关和各级政协机关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具有巨大的影响,冒充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协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 此外,由于行政机构改革,一些原为行政机关性质的机构被改为事业单位(例如,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专利局即被改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还有一些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机构(如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其性质为企业,但这些机构都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冒充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社会危害性相当,根据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 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但从事着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例如,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有权的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冒充这些组织的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也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 2.行为人必须实施招摇撞骗的行为 所谓“招摇撞骗”,是指行为人以其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炫耀并骗取非法利益。招摇撞骗的行为一般有两个特点,一个是行为的多样性,就是说,进行招摇撞骗一般都是在多处多次进行这种招摇撞骗活动。所谓招摇,即招摇过市,带有到处炫耀的意思。再一个是招摇撞骗的结果的多样性,也就是说,这种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是多方面的,不单是可能造成财物损失,还影响或者破坏国家机关的信誉和正常活动,还可以骗取地位、荣誉,或其他非法利益。三、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