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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通用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罪名概念 所谓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而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等行为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这里侵吞和侵占罪中的相关行为类似,窃取则与盗窃罪中的相关行为类似,骗取则与诈骗罪中的相关行为类似,无非只是行为人在实施上述几种行为时利用了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所拥有的职务上的便利。 贪污罪客观要件 简单来说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的行为。首先行为必须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这里植物的便利必须是行政职责或者公共管理职责所带来的便利,主要表现为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如清洁工利用其对本单位比较熟悉的有利条件而窃取单位财产的,不属于这里的利用职务便利。其次这里的侵吞窃取骗取的表现形式如下,侵吞是指行人将其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据为己有。窃取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便利,而将本单位占有或所有的财物变为自己占有。这里的单位占有既包括自己主管经营经手但是并不为自己占有的财物,也包括与单位中其他人共同占有的财物。这里的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便利而实施了诈骗手段而获得公共财物。当然贪污罪也包括其他一些形式,如账外暗中收受回扣,或者将公共财物作为私有物予以支配等等。 5 贪污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贪污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贪污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产生时间不同。侵占罪犯罪故意多产生于持有他人财产之后或之时,而贪污罪的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持有、控制他人财物之前。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的对象是“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贪污罪的对象是“他人持有的他人之物”。客观方面表现不同。侵占罪非法占有财物时,被占有的财物已在行为人持有和控制之下。而贪污并没有在行为人持有和控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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