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非法套现的概念
非法套现是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在未发生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变相将信用卡的授信额度转为现金,支付给信用卡持卡人的行为。
二、信用卡非法套现的危害
信用卡套现活动的危害有:
第一,非法经营金融业务,容易滋生地下金融活动,扰乱国家金融秩序,进而威胁正常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套现行为制造的虚假交易会导致虚假的经济统计数据和虚假的经济繁荣景象,进而误导经济决策。
第三,侵犯信用卡业务正常秩序,给发卡银行带来巨大的信贷风险。
第四,导致部分个人及中小企业处于高度负债状态,威胁社会安定和谐。
三、使用POS机等进行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专门对使用POS机等进行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定性进行了规定。
对于信用卡套现如何定性处罚,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信用卡套现是将信用卡内的消费信贷额度直接转化为现金套取出来,相当于骗取银行贷款,应当依照刑法第175条之一“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信用卡现金套现行为中特约商户协助持卡人进行套现的目的是收取手续费,这本质上是一种非法经营行为,应依照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我们认为,刑法修正案(七)已将“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规定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因此对于实践中利用POS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等方法欧诺个时套现活动,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适用刑法第225条处理。故《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其重点打击对象是使用POS机等方法实施信用卡套现的不法商户。
四、使用POS机信用卡套现行为的量刑处罚标准
由于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危害主要在于将金融机构资金置于高风险之中,因此该《解释》将套现金额、逾期未还金额、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并且在近年来信用卡套现交易金额等统计数据基础上,确定了该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并且将第二个量刑幅度掌握在第一个量刑幅度的5倍。
《解释》规定,实施信用卡套现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处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持卡人通过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形
持卡人以套取现金为目的通过POS机商户实施套现行为的,一般不按犯罪处理;但是,如果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POS机商户实施套现行为恶意透支,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应当依照刑法第196条,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六、非法套现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刑法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第二条的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解释》还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罚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信用卡套现本质特征就是通过欺骗方式将信用卡内的授信额度直接转化为现金套取出来。由于套现资金游离了银行正常的信贷管理渠道,脱离了监管层的管理视线和控制,严重破坏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管理秩序,给国家整体金融秩序埋下不稳定因素。本次司法解释的出台填补了信用卡套现在法律条款领域的空白,同时也将对日益猖獗的信用卡套现行为给予重拳打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