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参与分配制度自从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298、299条规定以后,参与分配制度逐渐成为法院执行多债权案件的重要方式之一,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做出了特定的贡献。
二、参与分配的原则
(一)平等主义原则
进入参与分配程序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负债累累,资不抵债,其财产甚至不够偿还一个债权人的债务,如果按查封顺序优先分配,在先查封的少数几个债权人有可能全部实现债权,但很多其它债权人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有失公平,社会效果不好。采取平等分配原则,虽然大家债权不能全部实现,但大家都能得以平等受偿,各债权人不会有太大意见,社会效果要比优先分配好一些。
(二)相对优先原则
在先查封的债权人可能做了很多工作,化了很多精力和时间,甚至金钱,他们不仅勤于行使权力(在先申请财产保全或起诉或申请执行等),更主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查找被执行人等,没有他们的努力,可能所有参与分配的申请人一分钱都拿不到。所以应在平等分配的基础上,相对提高在先查封的债权人和为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做出较大贡献的债权人的受偿比例。
(三)法定优先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4条规定了分配的原则和具体方法,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享有优先权和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依法优先受偿。其余债权人依其债权额占总债权额的比例受偿。其中,若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为多人时,还应该按法律规定的顺序确定他们之间优先受偿的顺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9条规定,参与分配的财产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即国家税收和企业职工的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优先于一般债权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4条延续了民法的精神和内涵,第299条则兼顾了国家和弱势群体的利益,根据生存权大于债权的基本法理,国家税收和企业职工的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应优于担保物权受偿。
三、参与分配的申请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8条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0条规定在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其它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26条对于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案件,执行法院应制作分配方案,当事人可以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若无异议则分配方案生效。分配方案生效后到被执行人财产执行完毕前这段时间不宜再受理参与分配申请。如果在分配方案确定并生效后还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就得修改分配方案,甚至出现多次修改,分配日期会被无限期拖延,分配方案总是处于不确定状态,根本谈不上是否生效;如果在案款分配过程中可以申请参与分配,那就更不实际了,因为有的案款已领,有的案款未领,分配方案已无法调整。所以申请参与分配截止时间应限定在分配方案生效之前。
四、参与分配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 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 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由此可见,参与分配的条件为:(1)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2)各债权人的债权必须都是金钱债权;(3)多个债权人针对被执行人申请执行;(4)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5)申请参与配债务人必须已经取得执行根据或者已经起诉;(6)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提出。
五、参与分配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 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5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由此可见,参与分配的程序为:(1)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2)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 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 配方案审查修整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 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3)清偿后,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六、制度缺陷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以及商品流通的加速,参与分配制度与实际执行的矛盾越来越明显,是否需要重构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亟待深入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