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是指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任务(勘察、设计、施工等)的全部或一部分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建筑工程的承包,即建筑工程发包的对称,是指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承揽建筑工程任务,并按约定取得报酬的行为。
建筑工程发包的方式
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直接发包是发包方与承包方直接进行协商,以约定工程建设的价格、工期和其他条件的交易方式。《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规定,下列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投标而直接发包:
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③工程项目的施工,主要技术要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④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⑤施工企业自建自用且在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允许业务范围内的工程。
招标发包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将强制招标的范围进一步界定为:
①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
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等项目;
③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等项目;
④国家融资项目,包括国家使用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等项目;
⑤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
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②重要设施、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一般规定
(2)建设工程承发包中,禁止行贿受贿;
(3)承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格;
(4)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分包和转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