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分为即时辞职和预告辞职两种类型。
(一)即时辞职
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即时辞退相适应,劳动者在法定条件下,也享有即时解除权。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允许即时辞职的几种情形: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⑦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以上①至⑥项的解除,虽然劳动者有单方面的解除权,但是在其行使这一权利时,有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义务,即明确告知用人单位其基于以上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履行告知义务,会给用人单位组织劳动和正常的生产经营带来困难。只有对符合⑦项条件的,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预告辞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基本含义是:
①预告辞职没有任何法定理由,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以任何理由向单位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②通知后超过30日(在试用期内为3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不得以人事档案或扣发工资等相要挟、阻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