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诉的分离是诉的合并的对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将几个诉从一个案件中分离出来,作为若干独立的案件分别进行审理和裁判。 诉的分离的目的在于避免诉讼的复杂化,便于法院顺利的审结案件,确保案件审理质量。
1.诉的分离的条件
1. 人民法院已经将多个诉合并受理。
2. 已经合并受理的诉的审理将会使诉讼复杂化或导致诉讼迟延。
3. 诉的分离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如必要共同诉讼就不得进行分离审理。
2.诉的分离种类
1. 将普通共同诉讼分为若干案件审理。
2. 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的几个诉的分离。
3. 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的反诉与本诉的分离。
合并之诉属于可分之诉,在特定情况可以进行起诉的分离。在审判实践中,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共同诉讼合并审理后,不能达到简化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目的的;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数个诉讼标的,或者在诉讼中增加诉讼标的,人民法院认为不便于审理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标的,合并审理反而使案件复杂化的,就应当及时进行诉的分离审理。
在民事诉讼中,诉的合并是大量发生的,诉的分离则是很少适用的。人民法院对于符合诉的合并要件,能够加速案件的处理,又可以避免相互抵触裁判发生的诉都都应该合并审理,共同解决。但是,有些比较复杂的诉合并后,由于头绪过多、案情复杂,不仅不能简化诉讼过程,反而会起相反的作用,使案件的处理更加棘手,以致给审判工作带来种种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诉讼程序复杂化,正确及时地处理民事案件,就不应当将几个有联系的诉合并审理,而就分开审理。已经合并了的,也可以将其中一个或几个诉分离出去,另案解决。在分开审理前,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已经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分开后仍然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三条,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第3项: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可见不但不同案由没有要求拆分,而且可以并列。
第6项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案件案由” 根据此项规定不但不能拆分,而且可以增加诉讼请求/案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