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不告不理原则是全部诉讼法中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最主要的内涵已经超出了古代弹劾式诉讼所具有原初含义,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 赋予了它民主人权的内涵,它具有保护人权,制约权力的功能,是被告方与国家权力制衡的一个重要工具。
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
不告不理是调整起诉和审判关系的重要诉讼原则,它要求刑事案件必须有公诉人或自诉人起诉,法院才能受案并进行审判。刑事诉讼中法院在审理中受起诉方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的限制,不得审理诉讼请求范围以外的问题;起诉人在法院做出判决前可以撤诉,撤诉后法院就不能继续审判。 不告不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必须相分离,法院不能既是控诉机关,又是审判机关,不能保证案件客观公正的审理;不告不理原则还用来制约其他具有裁决性质的国家司法权力。
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
(一)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没有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不能启动诉讼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对当事人的处分权利规定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告不理原则则是此处分原则的具 体体现。在处分权利的权利赋予之下,当事人可以放弃自身的诉讼权利,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起诉后申请撤诉。因此可以说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 程序能否启动:1、当事人起诉引起第一审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条件为有合法的原告,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只 有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提起诉讼,引起第一审程序,而第一审程序能否正常的进行还要看原告是否在此期间撤回起诉。2、当事人上诉引起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能否进行要以当事人是否提出上诉为前提,只有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才能进行审理。3、在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执 行程序的发生也同样取决于权利主体是否提出执行申请。4、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同样也离不开当事人的申请,在这一个诉讼程序里,“不告不理”的原则体现得更 加明显。因此可以说,诉讼程序的启动由当事人决定。
(二)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范围即诉讼内容与标的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告不理的第二个内涵是: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 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如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原告人对赔偿数额已经提出明确要求,即使依一般情况法定赔偿数额超过其要求,法院也不能依职权要求被告负担原告没有主张的部分。因为只要原告没有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就应认定为其处分了自身的权利,只要处分合法,是符合民事处分原则的,所以应当承认其处分行 为。然而在审判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在起诉时,对纠纷的案由确定不清,极易产生错误起诉。对于这种情况,一些法院在审理采取依职权对起诉案由进行变更。
历史发展
起源与国外实践
中国发展脉络
我国现行不告不理原则理论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不告不理原则会刺激人们做出违法侵权的行为。比如,权 利人不知道自己被侵权时,当然也不会起诉侵权人。这样的话,只要行为人为侵权行为时,尽量不让权利人知道就可以了。这就会刺激人的侥幸心里---为侵权行 为时尽量不让权利人知道。而这很容易做到,因为权利人的生活范围毕竟有限,他当然不可能随时知道,“在那儿”、“什么时间”、“谁”在为侵权的行为。这种 情况在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方面尤其明显。
(二)由于对不告不理原则的界定学界存在争议,界定的争议会导致司法适 用中产生的争议,由此影响司法的公正性,使司法在人们心中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打折扣。如理论一致认为在一审中法院审理案件时,受不告不理原则的约束,不经当 事人的告诉法院不得受理案件,并且在审理中也要受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的约束,不得审理诉讼请求范围以外的问题。然而实践中二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通常 不受这一原则的制约。笔者这样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侵害,也是有悖不告不理原则的不当其行为,应予以规制。
(三)不 告不理在于保障当事人对于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应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志,该原则在适用中会与其他一些法律规定事项相冲突。首先如在《民事诉讼法》第177 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 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这一条款体现了法院审判工作中“有错必纠”的原则,体现了对法律、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精神。但是此立法精神却与不告不理原则相违背。此外,在追加当事人及 诉讼参与人的问题上,依照不告不理原则“诉与不诉”是当事人的权利,同样,诉谁不诉谁也是当事人的权利,法院不能依职权干涉。因此法院追加当事人也与不告 不理原则存在冲突。
针对问题的思考
(一)应当对不告不理的内涵进行明确界定。将其界定为诉讼必须有当事人的告诉,法院才得受理,并在审理中(适用与审判的各种程序及阶段)受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的约束,不得审理诉讼请求 范围以外的问题,即对未经起诉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的诉讼原则。从而避免适用中的混乱。
(二)在权利人不知其权利受侵权而未起诉侵权行为人时,为避免侵权行为实施人逃脱责任追究,法院可以在不侵犯当事人实体处分权的前提下,对当事人进行引导告诉和提醒。同时在立法上要完善立法对各种侵权行为进行规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