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所谓“金融监管关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所谓“金融交易关系”,主要是指在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外汇市场等各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众之间,大众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的关系。
简介
金融法是一个集合概念,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一部以“金融法”命名的法律或者法规,但它自成一类规范或“一个法群”(a body of law),被公认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来看,金融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金融法专指银行法,这是 因为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银行法是金融法的基本法;广义的金融法则除包括银行法外,还包括货币法、票据法、证券法、信托法、基金法、保险法等。一般所称 的金融法,是指广义上的金融法。
涉及金融类的具体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业的名称来命名。例如,
中国人民银行法和
商业银行法等。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金融法律与法规相当多,截止到2000年底,由全国人大颁布的金融法律有1部,即中国人民银行法。由全国人大
常委会颁布的金融法律8部,包括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
担保法等。由
国务院颁布的金融法规142部。由国务院各机构颁布的金融类规章3523部。由最高
人民法院制定的金融类
司法解释39部,最高
人民检察院的8部。上述总计3721部。
性质
金融法在本质上是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尽管在金融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中也包含有民商法、
行政法的因素,但其最基本因素是经济法。其主要原因在于:第一,
作为金融法调整对象的金融及金融关系具有强烈的经济属性,是国家调控经济、监管市场过程中发生的核心经济关系;第二,金融法具有经济法律部门的一般特征,如金融法的主要功能是确认和 规范国家调控金融和监管市场的职责权限,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第三,金融法确立国家调控和监管金融业的
法律原则,金融主管机关据此依法调控金融业和监管金融 市场,体现出金融法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的经济法性质的作用。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在一定金融法律体系中作为金融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重要的法律原理和准则,它是贯穿一国金融法律体系始终的主线和纲领。
一、维护货币政策原则
二、安全流动效益原则
三、利益平衡优化原则
四、有效监管原则
一方面它通过对若干重大基本问题的定性和定位,对国家金融法制建设起基础性的导向作用,它体现了金融法律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金融法律的灵魂和基本精神所在,对金融活动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和统帅作用。
另一方面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对金融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而且是构成正确理解金融法律规则的指南,只有立足科学的基本原则,才能提高金融立法的质量,确保金融法律制度内总协调统一,以及补充金融法律规则漏洞 特点
1、金融法是特定法律规范的总称;同时也和金融活动规则、各种商业习惯有密切联系。
2、由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金融法具有广泛性、社会性、现代性的特点;金融法和其他经济生活方面的法律存在广泛的联系。
3、金融法的调整方式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4、区别性与融合性是金融法发展中的鲜明特点。
5,系统性。传统的商业关系是“一对一”的关系,金融法调整的关系不是“一对一”的关系,而是“一对多”和“多对一”的关系。由于金融业有“连锁反应”的特点,所以,金融法对金融业有“牵一发动全身”的系统作用。
6、宏观调控性。金融法是调整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所以,比较其他商法和民法,具有更明显的宏观调控性。金融法对金融关系的四大要素进行规范,这四大要素是: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及汇率和资格审查。
7、效率性。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也要求特别关注资金融通效率,也就是特别关注金 融关系中的时间因素。
8、二元性。金融法体现了一系列二元结构,包括金融市场体系的二元结构,金融监管的二元结构和货币政策调控的二元结构。
法律渊源
金融
法的渊源,也就是金融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各国金融法也都是各种金融方面的
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的,有以下几种:
(1)金融法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制定的有关金融活动的规范性
法律文件。
(2)金融
行政法规。国家最高
行政机关根据并且为了实施金融法律依法制定的各种有关金融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3金融
地方性法规。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制定为
执行和实施
宪法、金融法律和金融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
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并在本辖区内施行的规范性文件。
(4)金融规章。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职能部门的金融主管机关根据并为了实施金融法律和金融行政法规,依法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5)金融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缔约的关于金融方面的相互权利与义务的
协议。
(6)
自律性规范。由金融业社团组织,如银行公会、
证券业协会等制定的约束其会员的带有自治法性质的规定。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即金融活动中各种主体之间产生的金融关系
金融宏观调控关系——中央银行
金融监督管理关系——各监管机关
金融业务经营关系(直接金融关系、间接金融关系和金融中介服务关系)
金融机构的内部关系
主要内容
金融市场准入
政府金融主管部门规定
设立金融机构的标准,也称为金融市场的准入资格。
金融机构经营范围
金融机构允许在什么范围内开展业务也是法律要规定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规定的经营范围越大,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就越大,同时,
风险也越大。反之,金融经营的范围越窄,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也越小,风险也相应减少。
金融机构自律
金融
资产大部分是以
负债形式取得的,在
债权意义上金
融资产是属于“别人的钱”;这个行业的风险非常大,而且属于系统性的风险,一家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后,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导致整个金融系统出现危机。所以,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自律机制表现为三个层次:第一是金融机构内部的自律机制;第二是金融同业之间的自律机制;第三是金融市场中的客户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机制。
存款人和大众投资者保护
在金融
法律调整的金融交易关系中,法律更多地关注保护存款人或投资人的利益。这是金融法与普通
合同法的不同。金融机 构更多的是利用“别人的钱”在经营。如果经营失败,而存款人或基金的投资人又没有参与经营,让存款人和基金的投资人再承担责任,显然是过重了。所以,金融法更多地保护存款人和
基金投资人。
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
金融交易合同,无论是贷款合同,还是
证券交易合同,从
合同法的角度来看,都是
当事人双方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从金融法的角度来看,金融交易合同不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且,还是受到政府宏观调控的合同。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一,在金融立法时,就要考虑针对该领域
犯罪的解决方 案;二,在金融市场各种交易中,事先进行规范性程序设计,采用规范程序与制度建设,辅助技术措施,预防
违法与犯罪;三,对金融
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
管理人 员进行金融法制教育,增强金融法制观念与金融
职业操守的自律。
建立金融信用机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 以信用为基础,信用依靠交易记录来积累与评价。
地位
金融法的地位是指金融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即金融法在法律体系中是否属于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属于哪一层次的法律部门。
金融法的性质决定了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为自成一类规范或“一个法群”(a body of law)的金融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金融法是这个独立部门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法律体系第三层次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作为一个法律学科,金融法就是隶属于经济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可称为法学的三级学科。
金融法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金融法学是一个具有广阔研究空间和长远发展前途的新兴法律学科。
区别
金融法与民法的关系
金融法与商法
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引起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的性质,其中既有民事关 系,也有
商事关系,还有经济调控管理关系。商法中关于商业信用的票据、
公司融资的
股票、
债券等法律规范与金融法竞合,但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中的民事关 系、经济调控管理关系则显然是商法所不能调整的。
金融法与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
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中的调控关系应有
行政关系的性质,因此应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但行政法显然不能调整金融交易关系。
金融法与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平等经济主体的经济
协作关系和不平等主体的经济调控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前所述,金融法调控的 社会关系,既有金融交易关系,又有金融调控管理关系,且是两者纵横协调关系的总和。因此,金融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应适用经济法 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