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承兑的原因
拒绝承兑是指付款人对持票人提示的远期汇票依法所作的不同意到期付款并签署拒绝承兑证书的意思表示行为
具体地说付款人除可依据票据法的形式合法原则,对于违反出票规则、背书规则、持票人提示承兑规则的远期汇票拒绝承兑外,还可对下列违反规定的远期汇票加以退票拒兑法。
1、不符合资金关系的远期汇票根据《商业汇票办法》第15条和《支付结算办法》)第83条的规定,付款银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前,必须“对企业单位的资信情况、购销合同、汇票的使用对象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承兑申请人(即实质意义的出票人)提供抵押或 但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承兑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并且只有在签署了该承兑协议的基础上,付款人才予以承兑,“对不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一律 不予办理”。这里所说的承兑条件主要是指“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上述规则同样也适用于商业承兑汇票法。
2、不符合原因关系的远期汇票。根据《商业汇票办法》第5条和《支付结算办法)第207条的规定,远期商业汇票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承 兑和贴现无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严禁利用商业汇票拆借资金和套取银行贴现资金”并且承兑申请人(即实质意义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在承兑提示时,还必须提交 购销合同等证据,付款银行则必须在“认真审查”后方按规定予以承兑。
根据《票据法》第62条的规定,持票人提示承兑后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被拒绝承兑后的法律救济
一、追索权
在票据流通过程中,持有到期票据者,在向应付款者索要票款、兑现票据时,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即可向付款人所在地的法院(或其他法定出证人)申请出具付款人拒绝付款的证书,然后凭证书向票据背书人索要票款,金额为票据金额加利息加作拒绝证书费用。被追索人付清款项后可以向他的前手再追索,直至追索到出票人。
行使形式要件
行使实质要件
效果
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又称利益偿还请求权、或受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保全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内,请求返还该利益的权利。
三、民事债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注意事项
在此,我们对不可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些特征做一个归纳,以期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进一步规范公司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工作,从而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一般,有如下某种特征的银行承兑汇票即为不可收取:
1、背书人的签章不清晰;
2、盖在汇票与粘贴单连接处的骑缝章不清晰;
3、盖在汇票与粘贴单连接处的骑缝章位置错误,正确的做法是盖章时连接处的缝应该穿过骑缝章的中心;
4、骑缝章与前面背书人签章有重叠;
5、背书人的签章盖在背书栏外;
6、被背书人名称书写有误、或有涂改、或是未写在被背书人栏上;
7、背书不连续:如背书人的签章与前道被背书人的名字或签章不一致;
8、汇票票面有严重污渍,导致票面一些字迹,签章无法清晰辨别;
9、汇票票面有破损或撕裂;
10、汇票票面字迹不够清楚,或有涂改;
11、汇票票面项目填写不齐全;
12、汇票票面金额大小不一致;
13、出票日期和票据到期日没大写,或不规范;
14、承兑期限超过6个月;
15、出票人的签章与出票人名称不一致;
16、汇票收款人与第一背书人签章不一致;
17、粘贴单不是银行统一格式;
18、连续背书转让时,日期填写不符合前后逻辑关系,如后道背书日期比前道早。
上述1-9项为较常见情况,10-18项较为少见。不可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特征当然不止上述18种,不可能一一详尽列举,关键还是经办人要仔细认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