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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

民商法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具有法定资格的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一、股东代表诉讼概述

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当公司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以自己的名义 主张权利。但是在公司怠于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 时,赋予股东代表公司向违法者起诉的权利,是一种有效的救济方式。对中小股东而言,它是实现股东权利,弥补公司治理接轨缺陷和其他救济方法不足的必要手 段。它在防止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侵害公司和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可以有效地对控股股东的优势地位进行制衡,克服控 制者的权力滥用,最终也可以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股东代表诉讼的功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建立源于公司内部机制难以平衡的两个利益冲突,即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股东与经营管理者的利益冲突。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旨在消除这两大利益冲突给公司造成的弊端,以实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和加强公司制衡监督的两大价值。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特征

▲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而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权利。因此,我们要注意区别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联合提起诉讼均可,但是并非只要公司的股东就可以提出诉讼,不同的国家对此均有限制,以防某些恶意的股东进行滥诉。

▲股东只是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权利、资格或权益。也就是说原告股东并不能取得任何权益,法院的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

▲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公司怠于行使其合法权利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若公司不通过诉讼手段行使其权利时,则可能发生公司权益遭受损失之情形。只有这种条件下,才可发生股东代表诉讼。

三、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 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股东代表诉讼具体构造

1.前置程序

股 东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先征求公司的意思,即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执行董事)作为公司代表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他人。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 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原告资格

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3.被告范围

股 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一类是第151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 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里的“他人”应当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单位,例如大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不法侵占公司资产的债务人等。

4.诉讼结果归属

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只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诉讼,诉讼的结果归属于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股东只是按照其股权比例的数量在财务上分享因胜诉带来的股东收益。

五、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股 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其股份所有人的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此处侵犯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东所在的公司及董事或其他 股东。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虽然都属于公司股东诉讼,但二者有重大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相提并论。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依据不同

公司股东的权利按其行使目的可分为共益权与自益权两种类型。股东代表诉讼依据的是共益权,而股东直接诉讼依据的则是自益权。在股东代表的诉讼中,原告既是股东,又是公司的代表人。在股东直接诉讼中,原告仅以受害的股东身份提起诉讼。

2.提起诉讼目的不同

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因管理层侵犯公司利益引起的,其根本目的在于公平地保护中、小股的权益,而直接诉讼则是因侵犯股东利益引起的,目的在于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3.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

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被告则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董事、监事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则是被作为第三人对待的。

4.对原告资格的要求不同

并非任何股东都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只有在一定时期内连续持有或当时持有若干比例股份的股东才符合原告资格,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滥用代表诉讼制度而购买或受让股份。而直接诉讼中对原告股东一般没有限制。

5.提起诉讼的程序要求不同

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有前置程序限制,而直接诉讼无此要求,股东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6.诉讼所得赔偿的归属不同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所获得的赔偿是归属于公司的,股东做为名义上的原告不能直接获得赔偿。而直接诉讼所得赔偿属于股东享有。

245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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