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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免除轻罪报告义务

刑法

未成年人免除轻罪报告义务,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一、立法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即前科报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免除了未成年人的轻罪报告义务,是对前科报告制度进一步的实施完善。
有条件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是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和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规定的内容。

最 高人民法院早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就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可以配合有关部门有 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近年来,北京、山东、河北、江苏等地法院相继试水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不 少地方法院还联合当地公安局、检察院等部门出台了实施细则。

二、社会意义

免除未成年人 轻罪报告义务,与国家现在提倡的以人为本相符,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一个具体的好措施。这几年,我 国很多地方法院都开展了对未成年人犯轻罪的前科消灭或者前科封存的试点,其出发点都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他们虽然犯了罪,但大都因为年轻无知,可 塑性还很强,虽然犯了罪依法受到了处罚,但人生的道路还很长,国家及社会应当对他们予以宽容,给他们的将来创造一个好的发展空间。对犯有罪错的未成年人要 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而不是一棍子打死,使其染上一辈子的人生污点,负重前行。免除前科报告义务,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 治国方略在逻辑与方向上是一致的。
只要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条款,不仅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有利于他们刑罚执行完毕后的入学、就业与社会生活,也不会造成一般民众所担心的放纵犯罪的副作用。


344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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