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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民商法

税收管理体制,作为一项基本的税收法律制度,是指确认和保护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税权关系的法律制度。它的核心内容是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权权限。税收管理体制是国家税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概念

税收管理体制,作为一项基本的税收法律制度,是指确认和保护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税权关系的法律制度。它的核心内容是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权权限。税收管理体制是国家税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类型

依照中央与地方之间税权划分状况,可以将税收管理体制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   中央集权型。其税权集中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权限很小。

第二,   地方分权型。其税权集中于地方政府,中央政府的权限较小。

第三,集权与分权兼顾型。中央政府集中掌握主要的税权和税种收入,地方政府掌握次要的税权和税种收入。

三、我国税收管理体制建立的原则

合理确定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权,建立符合本国国情和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管理体制,正确处理税收管理中的集权与分权的关系,对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税收管理体制的建立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我国税收管理体制建立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  权、责、利有机统一的原则;

第三,  按收入归属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原则;

第四, 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

四、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近六十年来,税收管理体制根据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与整个财政经济管理体制的变化相适应,经历了几次较大的改革与发展。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税收管理体制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为了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平衡财政收支,稳定金融物价,实行了与当时整个财政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集权型的税收管理体制。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对新中国成立初期税收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作出了规定:各项税法和有关全国性的税收条例和施行细则由中央制定;税种和开征、停征以及税率的增减调整,都由中央集中掌握;减税、免税基本是集中在中央,只有一部分地方性税收和减免权授权地方行使。

    (二)1958年确定的税收管理体制

    1958年全国性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基本完成,经济建设进入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为了适应这种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195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了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兼顾的税收管理体制。在这种情况下,凡属可以由省、市、自治区管理的税收,都交给省、市、自治区管理,允许省、市、自治区对某些利润较大的土特产品和副业产品开征地区性税收,中央下放了部分税权给地方,扩大了地方税权,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

    (三)1961年确立的税收管理体制

    1961年中国经济发展处于困难时期,为了克服困难,中央根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决定适当收回部分税权:工商统一税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及盐税税款的调整,应报中央批准;工商统一税纳税环节的变动,牵涉一个大区内两省、市、自治区以上的,应报经中央局批准;牵涉两个大区的,应报经中央批准;开征地区性税收、地方各税税目、税率的变动,以及在中央规定的所得税税率范围内确定具体税率,须报中央局批准。

    (四)1973年确立的税收管理体制

    1973年简化税制,全面试行了工商税,对税权也作了相应的调整。1973年公布实施《工商税条例(草案)》,规定属于个别产品和纳税人适用税目、税率以及减免税,均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决定。显然,地方税权的扩大有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

    (五)1977年以来的税收管理体制

1977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这一规定对税权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划分,部分税权收回中央,对继续留给地方的一些税权也增加了一定的限制性条款。1977年我国还没有实行对外开放和经济改革的政策,税收管理体制没有太大的变动。1978年以后,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的方针。随着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税收管理体制也在不断改革:1980—1984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税管理体制;1985—1987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1988一1993年实行各种包干体制以及进行分税制的试点工作,为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提供了经验。

四、分税制下的税收管理体制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务院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分税制。

    分税制是指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根据各自的事权范围划分税种和管理权限,实行收支挂钩的分级管理财政体制。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从税收管理体制看,主要是按照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行使中央税权和地方税权的执行体系,分设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实行分税制,但采取的类型不同。有的实行彻底分税制,即中央与地方税权彻底分开,中央税与地方税税种完全不同,不存在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分税制;有的实行不彻底分税制,即中央与地方税权有交叉,设有共享税税种的一种分税制。我国现行的分税制属于不彻底分税制类型。

 

1006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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