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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诉讼仲裁法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人,(如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必要时候被执行人可列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目的当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可以采取有效手段予以救济,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时维护了司法公正。

一、特点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普通诉讼程序相比,存在如下特点:
1、诉讼请求的特殊性。案外人提起案 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停止对执行标的物的执行,诉讼的目的在于 通过诉讼阻却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是我国民诉法中唯一一种允许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允许提出阻却对执行标的物执行的诉讼,并不是单纯确认标的物所有权或 者交付标的物等实现当事人的某项民事权益。
2、程序启动的依附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启动有法定的前置程序,即只有在执行终结前,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声明,待执行法院作出裁定后,案外人才可以提起诉讼。
3、诉讼主体的特殊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为案外人,且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的实体权利。被告是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否认案外人权利时,可以将其列为被告。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构成要件

1.主体
原告:案外人(案外人必须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标的物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如所有权人、共有权人,案外人的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亦可。)
被告:申请执行人/当被申请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标的物主张的实体权利时,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2。事由
对标的有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司法实务中提出异议的情形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等。
3.时间
提起异议之诉的时间为,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4.范围
仅限于对财产权的执行。

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要件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为执行法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2.起诉
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应有撤销对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内容。
3.审理
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按照普通诉讼审理,不排除适用简易程序。
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如案外人提供单位,可以裁定停止执行;若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则裁定不停止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4.裁判
裁判的效力,理由成立,作出相应判决;理由不成立,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291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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