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税收的根据是税收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是整个国家税收和社会主义税收理论的基础。国家的存在和居民独立财产的存在是税收的根据。
二、意义
税收的根据是整个国家税收和社会主义税收理论的基础。只有对此有明确认识,并确认社会主义税收必然要存在,才能进而谈到税收的其他理论和政策、制度问题。国家的存在和居民独立财产的存在是税收产生的基本原因,国家职能和社会需要的发展是税收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原因。居民独立财产的出现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内因,国家的存在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外因。只有当引起税收的内因和外因同时起作用时,才能产生和存在税收现象。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
三、作用
国家的存在需要数额巨大的资金,这些巨大的资金基于两种需要:一是国家机器的自身运转需要资金;二是向居民提供各种公共服务也需要大量的资金。国家需要资金,向哪里去筹集?在阶级社会早期,通过战争掠夺别国的财产,通过国有土地收取地租,通过国民的捐献或赠与得到一部分资金。但是随着国家的发展,以往的筹资手段已不能满足国家经常性支出的需要和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需要,于是国家开始征税。国家和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是税收的外因。另一方面,如果居民的财产不独立,或者居民根本就没有财产司提供,税收是不可能出现的。
马克思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是行政权力整个机构的生活源泉”。对此恩格斯亦有论述:“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精辟地指出了税收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和正当理由。税收的根据既来源于公民应对国家承担的义务,又是一种为维持公共权力:满足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而必须要求居民缴纳的费用。维持公共权力和满足社会公共服务需要的目的,均在于保护居民的财产、生命、自由和幸福,而税则是为实现这一目的所花的费用。可见,税是纳税人享用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对价,而不是单纯的一种为国家作出的牺牲。对任何纳税人而言,依法纳税是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一种获取利益的非完全对价。
四、理论
西方理论界较有代表性的是“交换说”与“义务说”。
所谓“交换说”指的是,税收是纳税人对国家向其提供安全保护和公共秩序所付出的一种代价,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一种交换关系,国家征税的依据是他向纳税人提供了安全保护和公共秩序等利益。
“义务说”则可概括为,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向纳税人所进行的强制课征,纳税人对国家负有纳税的义务,国家征税的依据即是纳税人具有这一纳税义务。
近年来,我国部分学者借鉴西方理论,结合本国实际,提出了诸如“权利分离说”以及“社会公共需要说”等不同观点。“权利分离说”从动态的角度阐述了税收产生发展的原因,认为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及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了税收的产生与发展;“社会公共需要说”则认为,税收是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所采取的分配形式,这是税收的最本质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