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两级执行标准
我国污染物排放制度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两种。
1、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
2、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排污收费制度
1、排污单位申报登记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2、征收排污费的对象
征收排污费的对象是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3、排污收费的例外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即对排放水污染物实行达标排放的征收排污费,超标准排放征收超标准排污费的双收费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