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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

经济法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依法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的权利。

一、追索权行使的前提

     追索权的行使以持票人第一次请求权未能实现为前提,即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二、适用情形

     票据追索的适用情形主要有两种,包括到期前追索和到期后追索。

1.到期前追索,是指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对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4)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到期后追索,是指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三、追索权涉及的主体

追索权涉及的主体主要有两方,追索权人和被追索人。

1、追索权人

汇票上可以行使追索权的人有两种,分别为:

      一为持票人,持票人为最初追索权人,当所持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无从请求付款,或承兑时,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权。但持票人为出票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二是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票据债务人(被追索人)清偿了其后手(包括原追索权人)的追索金额后,便取得了持票人的地位,可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即再追索权。再追索权人包括:背书人、保证人和参加付款人。我国《票据法》第68条第三款就有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的规定。

2、被追索人

       (1)出票人。出票人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应负偿还票据金额的义务。但出票人出票时,在汇票上作了免除担保承兑记载的,持票人不得在到期日之前对其行使追索权。

  (2)背书人。背书人也同样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之责,自然具有偿还义务。同样,如果背书人背书时,作了免除担保承兑记载的,持票人不得对其行使期前追索权,如作了免除担保付款记载的,则其就不能为被追索人。

  (3)保证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因而在追索过程中,也是被追索人。

四、追索权的行使规则

1、 追索权具有选择性;

2、追索权具有变更性;

3、追索权具有代位性。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468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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